简介主张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使自己的主张成为判决的基础,而负有的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在以辩论原则为主导的诉讼中,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和以什么样的事实作为诉讼请求的根据是当事人的事,法官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原则上不进行调查,也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因此,当事人为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须向法官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若不加主张,法官在裁判时将认为该事实不存在。
主张责任先于提供证据责任而存在。因为,当事人仅对自己提出的并承担主张责任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换句话说,在具体的诉讼中,只有当事人已主张的要件事实才是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某一事实的主张,则当事人从根本上失去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从现象上看,主张责任最先发生在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在答辩时也须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然后才产生提供证据的责任,最后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开始承担举证责任。
三者发生的顺序是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举证责任。但如果从实质上看,三者之间的顺序应修正为:举证责任--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因为,举证责任的存在决定着主张责任的存在, 而主张责任的存在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存在,因此,主张责任不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问题。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1]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榘。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1、一般认为,主张责任是指为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当事人在诉讼中须请求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利益所负的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在诉讼各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
2、“主张责任”是指确立某一事实的必要性,即说服责任.这一责任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向陪审团或调查事实的法官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
3、所谓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向法院主张的事实或利益,法院视其不存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就借款纠纷案件来说,关于举证责任,须明确以下问题:(一)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4、〔3〕日本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不提出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那么就会因法院不适用与该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而导致自己承受不利的裁判,这种不利益或危险就被称为主张责任”
5、为突出“谁主张,谁举证”这类规则的程序性质,日本学者中岛弘道干脆把行为责任称为主张责任,以别于实体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