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龙泉市民政局,是龙泉市人民政府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一)[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丽水市有关民政工和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 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眉吐气作;负责市双拥办公室和烈士陵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六) 负责全市烈军属、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的定补工作。
(七) 承办全市优抚安置对象来信来访、政策咨询及有关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八)组织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特并监督作用;组织指导、接收救灾捐赠;指导灾区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九) 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并负责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农村五保和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和老龄工作;负责全市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定补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二) 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审查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十四) 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六) 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十七) 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八) 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九)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 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 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 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十四) 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办法,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五)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乡镇、街道、部门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
(二十六)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信息。
(二十七)联系协调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的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
内设机构办公室[2]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草拟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年度计划;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以及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按购物资和会计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和乡镇(街道)民政财务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的组织、管理和传递、反馈;督办、催办领导批示,负责本局工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科技和“四五”普法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全局人员开展政治与业务学习。社会救济福利科负责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统筹管理全市社会救济;负责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农村环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指导农村敬老院工作;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发行工作和福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精简下放人员的救济管理工作。办公室(1)办公室(2)社会救济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老龄办婚姻登记处
法规制度浙江省《龙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龙政发[2003]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流、湖、岛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口(岭)、山谷、库湾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街道、镇、乡、民族乡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村、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街道、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区及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片区等名称;
(五)九层以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六)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
水文站、气象站、码头、水库、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龙泉市地名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同级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市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标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三)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四)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七)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八)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公安、建设、计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电信、
水利等部门应配合地名办公室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经济区域、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范围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管理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应当同步进行,城建部门在进行各类建设规划时,要会同地名办公室作出相应的地名规划,规划的名称未批准前,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和使用。
第二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则
第八条 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三)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本市地名;
(四)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统一;
(六)城区内建筑物名称应与其性质及规模相符,通名规范化;
第九条 在下述规定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应当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一)在本市范围内主要的河流、各类经济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和第三条(六)项中的各项地名;
(二)在本市范围内的乡、民族乡、镇、街道;
(三)在本市范围内的村、居民区、农场、林场、鱼场、气象站、水电站、库区内的岛、较大的山峰;
(四)在本市任何一个乡、民族乡、镇、街道范围内的自然村、片村;
(五)在本市任何一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域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住宅区、片区、专业市场的名称。
第十条 下列地名应当予以取消并重新命名:
(一)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极其庸俗或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
(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地名。
第三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市境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丽水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丽水市民政局审批;
(三)县级公路、跨县(市、区)的航道、水库、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市级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报丽水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由丽水市民政局审批;
(四)村、居民区、自然村、片村等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五)市区、建制镇内街、路、巷、弄、住宅区、建筑物等名称,由建设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六)桥梁、立交工程、汽车站、专业市场、广场、公园、九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本着“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城区内新建的街、路、桥梁、专业市场、公园、广场、九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可以实行地名有偿使
用。但其名称必须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有关规定。
地名的有偿使用可采用拍卖、协议有偿取得拟名权、有偿标名等形式,在市人民政府监督下,由地名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也可由地名管理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拍卖所得金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批准的地名,报省、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市地名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地名。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城区、街、路、巷、弄、住宅小区、自然村、交通要道、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军事要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设置地名标志:
(一)城区中的街、路、巷、弄包括平面分布图以及乡(镇)村碑、指路牌等地名标志,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其它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设置和管理;
(三)公路站、道路交岔口、桥梁、码头、渡口等专业地名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四)国防军事要地需设置的地名标志由军事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地名标志的式样、布局、书写内容由市地名办公室按GB17733.1-1999《地名标准.城乡》审定。
第十七条 门、楼牌(证)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一)门牌是赋予建筑物地理位置的数字名称,是法定的地名,城乡居住户、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龙单位等均应设置门牌;
(二)城区范围内的门牌设置和管理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农村范围内的以公安部门为主,两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信息、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名机构注册登记,不得擅自编号、设置;
(三)实行门牌证制度,做到一户一牌一证,城乡居民和单位门
牌由产权所有者申请,地名管理机构给予编号、安装门牌、发给门牌证,作为合法住址的凭证。城乡社会交往、通讯通邮、广告宣传、新闻报导、公安户籍、公用事业等管理服务活动,都必须使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公安、邮政、电信、工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据门牌证登记的标准地名,办理治安许可证、户口登记迁移、邮电投递,电话安装、工商注册登记(年检)、房地产登记、产权变更、按揭贷款等手续。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和维修经费采取“合理负担、
分级落实”的原则:
(一)乡(镇)、村设置和维修地名标志的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
(二)城区中的街、路、巷、弄、平面示意图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修经费,从城市维修建设资金中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拔给地名办公室;
(三)各类门(户)牌、单元牌、幢牌的设置和调换的经费,由房产所有者承担;
(四)新建和改建住宅、建筑群等的示意牌、幢牌、单元牌、门号牌的经费,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建设同步完成,并列入建设项目验收内容。
第五章 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 经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或者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按国家规范汉字书写,其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禁止用外语拼写地名,对已公布的标准地名,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应及时准确地使用,不得任意更改书写形式,也不得使用旧地名。
第二十条 下列范围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协定、报纸和书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三)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鉴、票证、广告;
(四)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地名录等,出版前应送市地名办公室进行地名审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民政部门按《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由民政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款应当出具财政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金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地址龙泉市龙翔路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