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所谓市政监督是指各监督主体对城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行为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的监察与督导。
二、市政监督的主体市政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1)城市各级党组织。城市各级党组织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市委或区委决议的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2)城市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虽然纪委是为加强党内监督而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但由于我国党政关系十分密切,其监督职能也有所扩展。
(3)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府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因此从理论上讲,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市政体系内最高也是最权威的监督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并行使视察、审议、质询等多项职权,是重要的监督主体。
(4)市各级人民法院。法院是城市的国家审判机关,其监督功能主要表现为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市政府及其公务员是否违法、失职和侵犯公民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还设立行政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
(5)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是城市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功能主要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利用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罪、读职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以及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实行法律监督。许多检察院还专门设立了反贪局,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等。
(6)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它分为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一般性工作监督和纪律监督、同级之间的平行监督。
(7)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等。它们是特定群体利益的代表者,可以通过特定方式与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8)新闻舆论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具有较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和舆论自由在逐步扩大,大众传媒的监督作用将进一步得到强化。
(9)市民。市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进行检举、控告的监督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
从监督主体的数量与层次看,我国的市政监督机制似乎是较为完备的,但实际取得的效果却并不理想。主要是这些市政监督主体并没有形成一个协调的、有力的、有效的完整体系,各自为政,缺乏联系与保障,许多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有些甚至形同虚设。如何加强市政监督主体的作用,如何提高市政监督水平仍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市政监督的类型市政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市政监督主体有不同的监督方式,综合起来,可以将监督方式分为两大类即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
1.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非行政组织进行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
(1)政党监督。政党监督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通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和设在市行政机关内部的党组,检查和处理行政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同时还设立信访部门接受群众信访,核实后由党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转交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另一方面,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有权通过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参事会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2)权力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权力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前者是指对市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对市行政机关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的监督。
(3)司法监督。指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市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侦察、审判等监督行为。
(4)社会监督。市民有权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信访活动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提出批评或建议,也可以申诉、控告、举报行政违法违纪行为。此外,还包括新闻传播媒体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2.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指政府内部的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相互之间进行的监督。具体形式主要有:
(1)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下级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和奖惩,并可以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此外,还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决定。
(2)同级之间的监督。同级部门与工作人员之间也有相互监督的权力。不仅可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监督,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也可对同级部门的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同级之间经常合作,关系密切,彼此之间较为了解,因此对对方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清楚,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当然,同级之间的监督容易破坏彼此之间的关系,制造矛盾,不利于组织内部的团结与协作。
(3)下级监督。下级有权对上级的工作进行监督。但实际上由于上级拥有对下级的绝对统治权,下级往往没有勇气也没有能力对上级进行监督。
(4)审计监督。是市人民政府内设立的审计机关即市审计局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一种监督方式。主要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行政机关担负着大量的经济管理事务,审计监督是一种重要和有效的行政监督方式。市审计局既受市长的直接领导又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对本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审计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对于违法乱纪的机关和个人拥有监督检查权。对违反审计法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可责令其限期上缴或退还违法所得或采取其他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监督。是市人民政府内设立的监察机关即市监察局依法行使的对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检查、调查和处理的监督方式。行政监察的对象一般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用的其他人员,下一级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员。市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市监察局既受市政府的领导,又受省监察厅的领导。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据此提出监察建议与监察决定。行政监察机关的权责主要有四项:一是检查权。即监察机关对其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决策、命令的情况有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二是调查权。监察机关对其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有进行立案调查的权力。三是建议权。监察机关根据其对监察对象进行检查、调查的结果,向监察对象提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建议的权力。四是决定权。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依据监察职权及有关法律法规,向被监察机关和人员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