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文字
现任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兼任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委员会委员。曾任哈佛法学院、哈佛大学环境中心访问学者,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资源法项目顾问。
曾获北京大学环境学学士、环境资源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学博士学位,并在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王明远
副教授
研究方向:能源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生物技术法学
学历背景
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
任职情况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法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土地学会理事,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委员会委员等。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美国律师协会、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环境资源法项目顾问,哈佛法学院、哈佛大学环境中心、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环太平洋地区大学联合会(APRU)2004夏季合作项目“全球化与环境”研究人员(该项目由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和大阪大学共同承办),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副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等,并曾作为2005年度“加拿大研究专项奖”获得者访问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多伦多大学、麦吉尔大学、萨斯喀彻温大学以及加拿大环境法协会。
学术成果
主持或参与多个研究项目;参加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起草或论证;在《环境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著作有《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清洁生产法论》、《中国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
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明远是河南范县人,大学文化,1935年参加革命,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入燕京大学学习,参加了著名的“一二·九”运动,任燕京大学党支部书记。1937年抗战爆发后,他由北平转赴上海,先后担任上海学生界救亡协会宣传部长、党团书记,上海地下党学委书记等职。后经江苏省委决定为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赴延安参加了党的七大。后调任南京市委宣传部部长兼学委书记。1947年5月,在南京组织和领导了震惊中外的爱国反蒋的“五·二”运动,并起草了《五·二宣言》,被毛主席评为“第二条战线”。
解放后,王明远历任南京市委委员、市委青委书记、青年团工委书记,后调华中局任青委委员、青年团华东工委常委委员。1949年,他被选为青年团中央委员,作为青年团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和开国大典。1952年调至北京工作,任中国人民保卫和平委员会组织部副部长、秘书长、党组成员等职。1965年后任北京农业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
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明远同志(副部级),因病于2000年12月19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5岁。
王明远,男,河北唐呱人,1966年4月出生。1983年9月就读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系,1990年9月广州体育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993年7月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任广州体院田径教研室专项主干课程主讲教师和学院定项越野队教练,副教授,国家一级田经裁判,网球国际级裁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