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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昌 男,1933年1月生,汉族,山东昌邑市人,大学毕业。1950年至1954年,任四川郫县人民法庭审判员、公安派出所所长;1954年至1958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1958年至1979年先后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大专师范学校、贵州省劳改工作部门工作。1979年后在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学位委员会委员、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系该研究会发起人之一),四川省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规(制)委员会顾问、重庆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咨询委员。
主要学术观念及主张:(1)当今我国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应是“兼顾论”,即行政法治应顾公益与私益,而不应是过去的英美法系的私益论或德国的公益论。(2)当今我国依法行政的依据应是宪法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即广义的法律),而不仅仅是宪法、法律。并且我国的宪法行政应以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某些行政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已明显过时而尚未废止、修改时,或者尚无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时,可按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政策行政,这样做是符合我国宪法原则的。(3)我国政府的规模应是中政府,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的政府,而不是大或小政府的提法。(4)我国应建立地位高、权力大、独立性强、党政合署 、形成严密网络的监督机关和组织,监督人员应有充分切实的保障。
主要业绩和论著:主编行政法学著述共8种,含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编教材、全国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和《中国行政法通论》等。参编法学著作6种。发表论文共50多篇,其中1981年发表的《重建国家监察机关》、《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在新宪法中应扩充》等文中的一些观点已为国家采纳。参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和《行政复议条例》等行政法规起草,以及《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酝酿。先后获省级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次、四等奖3次。传略选入《中国法学家辞典》、《中国当代名人大典》、《世界名人录(中国版)》。受到万里等国家领导人数次接见,并合影。多次参加行政学、行政法学国际性研讨会。最早提出:规章需备案,规章制定也应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政执法是服务行为等观点,为国家采纳。
王连昌是省级重点课程带头人,参加过四次国际性学术讨论会议,又是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创建者和开拓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