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性理解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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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性理解(韦伯)

“理解”即可表现为理智上和逻辑上的即“合理明晰的”,又可表现为情感体验的和艺术感受的即“移情明晰的”。他认为,移情的再体验并不是对意义解释的绝对条件。相反,要使理解是“合理的”,就必须与理智上、逻辑上的解释结合起来。这正式韦伯与狄尔泰等人非理性主义的区别所在。韦伯认为,理解和解释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恰恰相反,他们是相互关联、相互说明的。因此,必须把理解和解释联系起来考虑,理解是解释的前提,理解是能被解释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理解就是一种解释。反过来说也一样,解释也是一种理解。按韦伯自己的说法,即我们把对行动意义系列的理解视为对行动实际过程的一种解释。

这种“理解”方法在实际应用时遇到困难。在韦伯看来,“理解”应是建立在行动者对其行动意义或动机具有明确认识的前提上,这也是行动作为人的行动所具有的特点,然而,连韦伯自己也没意识到,在现实中,人们的行动往往并不是都被明确的赋予了某种意义的,行动者对其行动常常处于“半意识的”或完全“无意识的”状态。不解决这一矛盾,理解办法就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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