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三国时期,魏、蜀、吴政权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
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
法律繁多庞杂是秦汉早期法律的突出特点之一。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参见《晋书》卷三十《刑法志》引《新律序》)
曹魏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对秦汉法律进行了较大改革,例如:
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
内容上,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