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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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前身为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简称“小组委员会”)是联合国保护人权机构之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47年9月号决议的授权设立。初建时由12名成员组成,后依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334号决议和1978年第21号决议,改为按地域分配名额,非洲国家7名、亚洲国家5名、西欧和其他国家6名、拉丁美洲国家5名、东欧国家3名,共26名。委员们均以个人身份任职,并不代表国家。任期为4年。1999年7月27日,依照联合国经社委员会的决定,该小组委员会正式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该委员会职能自该小组成立以来,有不断发展和扩大的趋势。1947年第一届会议上规定其职能是:承担研究项目,特别是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进行研究,就防止与人权和基本自由有关的任何类型的歧视和保护在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等问题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履行经社理事会或人权委员会赋予的任何其他任务。1949年,人权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小组的职能:根据宣言积极履行义务,向人权委员会就防止任何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之歧视以及保护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的少数人提出建议。为保证小组委员会履行其职责,人权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1988/43号决议,适当地提高了其成员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独立地位,并提出了一系列方针以指导小组委员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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