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是由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12日第45/179号决议设立的,简称“联合国禁毒署”。执行主任为禁毒署负责人,他直接向秘书长报告。该机构的宗旨是:在国际范围内协调麻醉品管制活动。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机构简介由于国际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形势日益恶化,为增强联合国在国际麻醉品管制领域的中心作用,提高效率,1990 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将联合国原负责麻醉品工作的3个机构(联合国麻醉品司、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秘书处和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麻醉品管制机构,并于1991年1月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5/179号决议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简称“联合国禁毒署”。
该机构的宗旨是:在国际范围内协调麻醉品管制活动。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出版物:《麻醉品问题简报》,每年出版两期,使用阿、英、法、俄(选登)、西文。内容摘要译中文。
主要活动:作为协调国际麻醉品管制活动的主要中心,执行《全球行动纲领》、《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国际麻醉品管制条约以及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和麻醉品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所赋予的职责。该署基金由执行主任直接负责,来自自愿捐款,主要用于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禁毒合作项目。
主要职能禁毒署负责与药物管制工作有关的许多职能,其中之一是作为麻醉药品委员会的秘书处和执行工具。因此,禁毒署协助各成员国实施各项药品制作条约,履行现有国际药物管制协定以及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麻醉药品委员会的授权所规定的职责。
1.为麻委会的各附属机构服务,特别是:近东和中东麻醉品非法贩运和有关事项小组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非洲、欧洲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各国禁毒执行机构负责官员区域会议;禁毒执法机构负责官员区域间会议;
2.提供法律授助,协助申请加入和实施联合国各项药物管制公约;
3.出版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4.对各国政府的请求作出响应,在将哪些物品置于国际管制方面与卫生组织密切合作;
5.编写和分发禁毒执法培训手册和材料的指导说明,代世界各地的缉毒人员使用;
6.配合各项禁毒执法培训方案和活动;
7.与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秘书处和禁毒署管制麻醉品滥用基金秘书处密切合作;
8.组织参加世界各地的会议、讲习班、研讨会和培训班;
9.安排考察访问和颁发研究金,以普及专业知识;
10.作为关于管制吸毒的材料、出版物和方案的交流中心;
11.提供和演示毒品鉴定包,以协助各国执法机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执法机构;
12.开展配合世界各地的禁毒执法培训活动;
13.与各禁毒执法机构进行协作;
14.编制和印发国际禁毒执法培训活动日程表;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罂粟
罂粟
15.在维也纳化验室为发展中国家提名的特定研究人员主办关于鉴定被滥用的毒品的培训方案;
16.通过选购毒品参照样品和参考书、标准文件和化验室基本设备来协助各国的法医化验室;
17.与世界各地的化验室网络进行协作;
18.定期修订出版《受国际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多种语言字典》以及一系列工作手册,以协助药物管制领域的工作人员;
19.编印载有研究结果的联合国定期出版物《麻醉药品简报》和概述毒品问题发展动态的双月刊《通讯》;
20.向各机构提供出版物和宣传画,推动药物管制活动;
21.建立国际药物滥用状况评估制度;
22.与联合国系统内的专门机构、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机构进行协作;
23.协助麻醉药品委员会的决策工作。
禁毒署还提供技术合作,与吸毒和非法贩运作斗争,拟订药物管制方案,并协助为这类方案的执行筹措资金。
行动纲领1.国际社会面临着一个十分剧烈的吸毒及麻醉药品和神药物的非法种植、生产、加工、分销和贩运问题,而对特定化学品的管制或监测及对麻醉品贩运的经济利益的测并不具备充分效力。各国无法单独对付这一祸患,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团结一致,同时采取协同、集体的行动。
2.打击吸毒问题的斗争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国际法律文书的拟订。
3.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1985年12月13日第4V122号决议决定举行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该国际会议干1987年6月17日至26日在维也纳举行,并通过《宣言》和《管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
4.为了加强和补充现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措施并抗衡新起的非法贩运麻醉品扩延现象及其严重后果起见,1988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在维也纳举行了一次联合国全权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5.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1989年11月1日第4V16号决议决定召开一届大会特别会议,作为紧急事项,审议采取国际合作取缔麻醉药品的非法生产、供应、需求、贩运和分销以期扩大这类合作范围及提高效率问题。
6.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认识到以上情况,在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经过广泛审议后,为了实现使国际社会免于非法麻醉品和麻醉品滥用的目标,通过《全球行动纲领》,并且承担致力于纲领的充分迅速实施,必要时首先由主管技术机关对实施方式给予适当考虑。
7.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在通过《全球行动纲领》时,还决定在联合国系统内,对分拨必要的财政、人力和其他资源给予更高度的优先。需要联合国系统各个部门加强努力改进国际合作,根除非法麻醉品和吸毒的祸患。大会明确认识到,为此目的需要增加资源,并且完全期望这将在1992—1997年期间中期计划和1992—1993两年期方案预算及今后的中期计划。
8.各国主管当局和有关组织应利用《管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作为一个基础,以拟订尽可能广泛地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取缔吸毒和非法贩运的各方面问题的均衡战略,并将其付诸于行动。
9.各国应对预防和减少麻醉品滥用给予更高度优先,以期在国家和国际各级消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取缔吸毒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方案应通过必要的政策和立法调整来加以拟订、实行和实施,包括用于预防、治疗、戒毒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方面的适当资源和服务的分配。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10.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包括近年来需求上升的原因应加以分析,并指出必要措施,从问题根源打击麻醉品的滥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毒品问题的社会根源,并在国家社会政策内充分加以考虑。
11.为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滥用并提高对它们的有害作周的认识,必须采用新闻和教育方案。这方面,各国、各有关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应进行协调和交换资料,以期在这一领域推动一项对象明确的运动。
12.应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在下列各领域作为一个咨询中心的作用:收集、分析和散布减少非法需求方面的资料及经验,审查和评价各国在取缔麻醉品滥用方面的科学方案,以及协调各国就这类活动所进行的努力。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例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包括其各国家委员会),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各个新闻中心等,应在收集和散布资料及交流经验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13.各国应建立和促进全国性评估吸毒情况和收集有关滥用趋势的资料的制度。为此目的,各国应根据联合国秘书处麻醉药品司在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供应资金之下所研拟的国际麻醉品滥用评估系统,建立各种数据库。该司与其他联合国管制麻醉品机构和卫生组织合作,应协助各国政府建立这类数据库,并应致力于建立一个关于国际一级麻醉品滥用性质和程度的数据库。
14.麻醉药品司应定期出版一份摘要,开列各国处理毒品问题各方面的协调中心,包括关于直接联系渠道方面的资料,并应定期增订最新资料。
15. 麻醉药品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所有国家政府和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及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为非政府组织发出一份简明问题单,以便能够评估各国和国际在防止和减少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需求以期消除这种需求以及在执行《管制麻醉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第1章所列七个指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这份问题单应要求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在这方面采取行动的详情、已采取措施所取得的结果以及它们遭遇到的任何实际困难的详情。请秘书长与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卫生组织协作,编写一份报告,分析提出的资料,并特别评价向各国提供援助以进一步推动减少需求战略的最佳方式,以提交麻醉药品委员会的常会和特别会议审议。
16.各国和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应在编写该报告方面提供充分合作,即按时供应问题单上所要求的资料。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17.根据该问题单和报告制度方面的业务经验,麻醉药品委员会应考虑在联合国主持下拟订一份特别是有关减少对麻醉品的非法需求的国际文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份文书除其他外,应规定有关管制和消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及吸毒者的治疗和戒毒康复方面的综合具体措施。
18.所有旨在减少并最终消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的国际高级别会议的建议,包括于1990年4月9日至11日在伦敦举行的世界减少麻醉品需求和抵制古柯碱威胁部长级高层会议的建议,如经要求,均应提交给各国参考,以便各国在制订它们取缔毒品的运动和政策时能够考虑这些建议。
19.应鼓励教科文组织与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关合作,收集、汇编和分析关于有效的预防战略的资料,包括宣传、教育方案和职业训练以及方案评价技术,并应要求将这些材料分发给各国。
20.应鼓励儿童基金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支助,以协助它们加强防止儿童吸毒及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运动,并协助它们实施儿童戒毒康复方案。
项目活动由禁毒署管制麻醉品滥用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迄今在40多个国家开展了技术咨询项目。这些项目涉及毒品问题的各个方面,包括作物替代、乡村的发展、禁毒执法、治疗和康复、预防、公共教育以及立法和体制改革等范围广泛的种种活动。
有关的项目活动有:
(a)资助区域一级的培训和研究活动,以及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各种全球项目;
(b)在十二个地点设置现场顾问,负责监管和监督活动。
形势严峻世界各国的禁毒斗争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全球毒品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联合国禁毒署执行主任安东尼奥·科斯塔科斯塔说,2006年由于阿富汗、哥伦比亚等主要罂粟产地采取了禁止种植罂粟的举措,世界毒品种植形势明显好转。其中阿富汗罂粟种植面积下降了35%,哥伦比亚的种植面积减少了11%。
安东尼奥·科斯塔指出,全球毒品生产和消费形势依然严峻。据禁毒署的记录,2006年没收的海洛因数量较上年增加了44%,安非他明类兴奋剂没收数量继2000年增加17%后去年又有所上升。这说明这些毒品的产量仍在增加。而甲基安非他明兴奋剂则在东亚和东南亚泛滥成灾。
科斯塔说,联合国禁毒署估计,2007年全世界约有1.85亿人吸毒,其中1.47亿人吸食大麻,3300万人吸食安非他明类兴奋剂,700万人吸食冰毒,1300万人吸食可卡因,还有1300万人吸食鸦片。
科斯塔认为,禁毒工作需要各国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应多管齐下,在采取措施禁止吸毒、严厉打击毒品生产和贩卖的同时,对吸毒者给予治疗,并积极开展反对毒品的宣传教育。科斯塔指出,杜绝毒品的根本途径在于:为依靠罂粟种植维持生存的地区寻找行之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方式。在这点上,联合国禁毒署已在玻利维亚进行了成功的尝试。
中国禁毒1.协调加强禁毒工作。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的领导人组成中国麻醉药品管理与禁毒协调会议。
2.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1990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禁毒工作。政府的方针是“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有毒必肃、贩毒必惩、吸毒必戒、种毒必究”,制定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倡导禁毒工作的综合治理,有力地推动了禁毒斗争在全国范围广泛深入开展。
3.颁布法律法规。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的第七节专门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制定了法律条款。
4.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缉查工作。公安、海关部门加强了缉毒队伍和装备,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活动。
5.加强禁毒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家禁毒法律,宣传政府禁毒措施,揭露吸毒危害,以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1998年,国家禁毒委成功地举办了全国禁毒展览,为禁毒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6.成立戒毒机构,强制戒毒。重点省、自治区在政府领导下举办戒毒所,对吸毒者进行强制戒毒。
7.加强科研与技术指导。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1984年建立了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1988年改为研究所),1988年建立中国药物依赖治疗中心,1990年建立国家麻醉品实验室以加强科研和技术指导。在全国20多个省、市建立了治疗、监测中心。
8.成立禁毒基金。国家建立了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国医学基金会设立了戒毒专项基金,为禁毒、戒毒事业服务。
9.是深入推进禁毒国际合作。1991年,联合国禁毒署首先倡议在“金三角”地区周边国家开展东南亚次区域禁毒国际合作项目。中国政府积极响应这项倡议并参与了有关活动的计划和制订工作。1993年,中国、缅甸、老挝、泰国和联合国禁毒署(后改名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共同签署了《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1995年5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届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签约国部长级会议。2000年以来,中国先后与老挝、缅甸、泰国、越南等国政府签署了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禁毒协议。
国际禁毒日20世纪80年代以来,吸毒在全世界日趋泛滥,毒品走私日益严重。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日趋严重的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灾难,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摆脱毒品之害。由贩毒、吸毒诱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和各种恶性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着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治安秩序。有些地方,贩毒、恐怖、黑社会三位一体,已构成破坏国家稳定的因素。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抵御毒品的危害。同年12月,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反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禁毒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