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政府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亦称口钱﹑口赋钱。汉初是人二十钱﹐起征年龄是七岁﹐武帝时提前至三岁起征。元帝同意贡禹的主张﹐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七岁。武帝时为弥补抗匈奴战争的军费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龄提前的同时﹐又在原口赋的二十钱外附加了三钱,以供军马粮刍的用费﹐故称作“马口钱”﹐以后遂成定制。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司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据《汉仪注》﹐马口钱是“以补车骑马”﹐系特殊军用的附加税﹐不属少府,而属大农﹐以供军用(军用车马及兵器费用均由大农开支)。口赋和马口钱﹐在昭帝﹑宣帝以后以及东汉安帝﹑顺帝时﹐也偶然酌减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见的措施。东汉末年政治混乱﹐口赋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这是人民口赋负担最重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