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elux Economic Union (Benelux)
l'Union économique Benelux
Benelux Economische Unie
比荷卢经济联盟 (Union Economique Benelux) 是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建立的经济集团。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1944年9月5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流亡政府在伦敦签署比荷卢关税联盟协定。1946年,三国决定将关税联盟逐步扩大成为经济联盟。1958年2月3日,在海牙正式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196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为期50年,期满后可顺延10年。宗旨是发展3国关系,协调3国之间的财经和社会事务政策,加强与大国的竞争地位。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委员会,负责监督和保证联盟条约的实施,三国外长每年数次开会讨论三国合作问题,三国首相、专业大臣不定期开会讨论相互协调问题。部长委员会主席由三国部长轮流担任,任期6个月,决议须一致通过。经济联盟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由三位主席(每国一名)及各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协调各委员会工作,并起部长委员会与各委员会之间的媒介作用。9个委员会分别为对外关系、工业和商业、农业、食品和渔业、关税和税收、交通运输、社会事务、法律、人员流动和定居、货币和财政委员会。1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统计协调、国家预算比较、公共卫生、招标、中产阶级、管理和司法合作、人员流动、领土整治、旅游、环境、能源、建筑产品评估、边境居民管理和商议建立跨国界公园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并向部长委员会提出有关实施联盟条约的建议。
法院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条款并提供咨询意见。由三国最高法院选出的9名法官(每国3名)组成。设检察长3名(每国1名)。议会间咨询委员会是3国政府的咨询机构,由49名议员组成(比、荷各21名,卢7名)。该委员会的职权不仅限于经济问题,还负责政治合作问题。经济社会顾问委员会由各国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组织指派27名代表组成,每国9名。
3国之间实现了商品、人员自由流通;3国职工和商人在比荷卢的任何一国均享有同等权利;3国在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环境、领土整治、经济、工业、能源、港务、旅游、税收、比利时法郎与荷兰盾的汇率、对第3国支付结算等方面协调政策;3国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签署有关签证和接受外国移民协定,并在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中采取共同立场。1986年9月,3国签署比荷卢地区跨国合作公约。
比荷卢经济联盟是由3个相邻的君主立宪西欧国家: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组成的经济联盟。原名Benelux是一混成词,由三国的名称首2至3个字母所组成。覆盖面积74,102平方公里,人口约2710万。
关税同盟
1944年,二战将近尾声,三国的流亡政府于伦敦签署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协议,并于二战后的1947年正式生效。1960年,比荷卢经济联盟取代了关税同盟。其实,早在1921年,比卢两国已组成比卢经济联盟(现时仍存在),是为三国经济联盟的前身。
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之组成,促进了欧洲联盟的成立。欧盟的历史可追溯至1951年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及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比荷卢三国均为成员,其余成员为西德、法国和意大利。根据罗马条约第306条:“若条约未能达致比卢或比荷卢地区联盟存在和完成的目标,则此等目标不应受条约所妨碍。”此条文在欧盟宪法中原封不动。
1955年,比荷卢议会(原称“跨国会咨询议会”)成立。此跨国会的议事组织的成员中,21名来自荷兰国会、21名来自比利时国家和地方议会、7名来自卢森堡国会。
经济联盟
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的条约(Benelux Union Treaty)于1958年签署,并于1960年生效,旨在促进人员、资金、服务及货品在三国间自由流动。联盟的秘书处位于布鲁塞尔。部长议会负责统一三国的法律,但相关法律只适用于联盟的层面,不适用于本国国内。三国亦签署了大量条约,牵涉到各项事务。
1965年,成立比荷卢法院的条约签署,并于1975年生效。法院的法官来自三国的最高法院,确保统一执行联盟的法律条文。此法院位于布鲁塞尔。
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较为活跃。三国成立了比荷卢商标办事处和比荷卢设计办事处,均位于海牙。2005年,三国签署了成立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并于2006年9月1日 取代了上述两个办事处。
成立联盟的条约将在2010年期满。新的法律框架预料会取代旧的条约,以反映自1950年代以来,三国国内及欧洲地区的转变。
荷兰语和法语是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及其组织的官方语言。在2720万的人口中,有83%(2250万人)说荷兰语,17%(470万人)说法语。虽然德语不是官方语言,但比利时和卢森堡本身均视德语为其官方语言之一。其中比利时的德语文化区位于比利时东部,首府为奥伊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