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兵、军兵----明代独特的军事制度
营兵制是明代军事制度中久被忽视与曲解的制度。营兵与卫所军、募兵与营兵的关系是认识营兵制问题的关键,并从其关系中把握营兵制的产生与发展脉络,从而正确理解明代独特的军兵并存现象,正确认识明代的军事体制。
一.营兵制与卫所制
明王朝建立伊始,便在全国推行卫所制度。其实,卫所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兵营,不是战时组织,卫所军士世居一地,且耕且守,战时由朝廷临时调兵遣将,兵将分离,兵不识将,将不识兵。明初这种军事建设的蓝图不久便因边患的日益加剧而改变,特别是明王朝的周边地区,临时性的调兵遣将逐渐变成常规制度。宣德间,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总兵,改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万历时,又增设总兵于临洮、山海关。天启时增设山东登莱总兵。崇祯时,增设更多,纷繁不可记。总兵官取代原来都指挥使的地位,成为地方最高武职官员。
至此,明代的军事制度已发生了变化,“洪永以后,边患日棘,大将之设,遂成常员。镇守权重,都统势轻,卫所精锐,悉从抽选,于是正奇参守之官设而卫所徒存老家之名”。这种制度一些史籍称之为镇戍镇,笔者认为,从其建置情况看,称为营兵制更为妥当,也更能说明其与卫所的区别。
营将的地位经历了由高到低的变化过程,这一过程也正反映了营兵制由战时组织到常规兵制的演变过程。总兵、副总兵官明初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参将、游击、把总等官,明初亦多充以勋戚都督等,明中期以后,这种局面发生了变化。总兵官,天顺前率用勋戚,后皆五军都督府官列衔领任。
营兵的主要来源是从卫所官中抽调。由于卫所官调任为营官很商业普遍,卫所官职中的都指挥使司一职,为营制借用。卫所制中的都指挥使司,为地方卫所的最高官员,但都司一职作为营官,职别则相当低,仅高于守备一级,在总、副、参、游以下。来自于都司中的营官,被革职后,即回到原卫所。
明代的营兵制是一种不成熟的兵制,有明一代,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调整的过程中,直到清代,这一过程才告结束,清代的绿营兵制即是对明代营兵制的直接继承。
营兵部分来源于卫所军。总督、巡抚有直辖的标兵,一般将领则豢养家丁。标兵与家丁独自成营。家丁为将领私属,费用最初由将领自己负责,但随着家丁制的盛行,也就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官给粮饷。由于卫所军抽选为兵,从而出现了一个新概念------“军兵”,即来源于卫所旗军的营兵。但营伍所统为兵,与卫所军不同。实际上营卫不统属。与镇守总兵同时派驻地方的,是能节制文武的总督巡抚。永乐十九年,始派巡抚处理地方战事,有事则遣,迄事而止。明中期以后,文臣地位提高,文臣率兵出征,又加总督军务衔。总督成为文臣第一重任。
二、营兵与募兵
朱元璋起兵创建王朝的过程中,召募是其军队来源的一种正常途径。洪武时期,天下既定,各地陆续设置卫所,军民分籍,便不再采用召募的方法凑集军队了。宣德以后,伴随着边境紧张局势的步步升级,卫所制的日益废弛,募兵便作为兵力的重要来源而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大规模的募兵,出现于土木之变后。到正德时期,募兵主要由地方行政系统管辖。这一时期的募兵,寓兵于农,兵农合一。募兵秋冬操练,春夏务农,或冬春操练,夏秋务农。在北部边镇,因战事需要,部分募兵由卫所代管,但并不直接补为卫所军,明中期以后,民兵补充到卫所军的不足,参与卫所军的诸项事务。
嘉靖以后,募兵作为救急良策在全国广泛采用,人数众多,在明朝军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嘉靖东南倭患,使用了大量募兵,人数不下数十余万。这一时期募兵与政府是雇佣关系,因此,嘉靖以后的募兵已不再像明中期的募兵用免户丁徭役和免租粮的形式进行优免了,而且只免本身差徭。
募兵不等于营兵,募兵是营兵的主要来源,但有部分募兵隶于卫所。由卫所官召集的募兵一般隶属卫所,卫所官负责召募,经督抚批准即可。隶属于卫所的募兵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入卫所军正额,由卫所代管,二是卫所军被抽调到别处使用,以募兵来补足原额。
募兵主要隶属于营伍,募兵是营兵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多于嘉靖万历年间以警患设营。将领及民人自出赀财,募兵为营,随军报效,不但被允许,而且还被鼓励,名之为“义募”。营兵制下,一部分将官也来源于召募,甚至一将应募将领积功升至高级将领者。
三、军与兵的区别
军与兵并存,是明代独特的军事制度。顾炎武指出,“判兵与农而二之者,三代以下通弊。判军与兵而又二之者,则自国朝始”。目前学术界对明代军兵的研究,存在着一个比较普遍的错误,即认为兵即是募兵。这样,军与兵的区别就在于召募、是否世袭了。而实际上,军与兵在组织形式上的不同,是军与兵的根本区别。
军属卫所,由小旗、总旗、百户、千户、卫指挥使、都指挥使,上而至五军都督府统辖。卫所军及官世袭,仅五军都督府官及都司不世袭,为流官,由世职卫所官及武举选授。卫所军及官属军籍,携带家属,世居一地,并代代相传,基本上不再变动。每一卫所的驻地固定,军士数额固定,将官设置亦有定例。总之,卫所制下权力分散,兵将分离。但景泰以后,兵部权力上升,兵部尚书总督军务,夺五府之权,五府官变动虚衔。
兵属营,由什长、队长、哨官、把总、守备、都司、游击、参将、副总兵、总兵统属,直属兵部。兵一般不世袭,但由卫所军转为兵者例外。兵无户籍的规定,兵服役期限不长,一般不终身服役,多战时创设,事毕汰兵撤营,但在重要的军事防御卫则常川戍守。营兵不随家属,更接近现代兵制。营伍官无品级,有者则是卫所制下的官品,无定员,不世袭。营兵与营将相习,战时不需要朝廷任命,直接由总副参游统带出征。将权相对提高后,兵可由将自行召募,召者与被召者关系密切,甚至在主将发生变故时,兵即散去。
军与兵在饷给形式及数量上也不相同。军饷由屯田解决,屯田废坏后,补以盐课及民运,后亦部分取给于京运年例。而兵之粮饷全数取足于京运年例银,或加派之新饷。数额也不相同,兵有安家、马价、衣装、器械等银,月粮也较丰厚,而军只有月粮,战时或出征时才有行粮。
军与兵在使用上也不相同。兵渐渐取代了军的作用。兵主战,军主守、主屯。“兵御敌而军坐守,兵重军轻,军借卫于兵,壮军乃复充兵”。但兵并没有彻底取代军的地位,卫所制一直到明朝灭亡。清初改卫所军为屯丁,部分保留了漕军的职能,卫所作为一个军事组织才彻底消失,而卫所作为一个地理单位而行政管辖机构取消的时间则更晚。
明营兵制与卫所制官职常有同用之情况。一般(不很严格)地说,总兵、副总兵由公侯伯等勋臣及都督等官充任,参将、游击多由都指挥使等官充任,守备、把总则由卫指挥及千、百户充任。
洪武年间的48卫所还只是一种备操编制,到永乐以后72卫所的五军营和以前在性质上有所区别,不仅是备操编制,同时还是战斗编制,如永乐八年以后的北征。
参将、游击将军等职,早已有之。太祖北伐之时就在正将军、副将军下置,为出征体制之常设官(常以总兵加将军衔之举)。只不过明初出征之兵常由卫所调发,待中叶以后营兵制成,乃分两途,殊不为怪。
明中叶以后卫所军逃亡甚大,正统二年九月兵部统计,天下都司卫所逃亡军士达120万人,相当于全国额定兵员的一半左右。而至正德,据兵部尚书王琼估计卫所逃亡数已占额数的十之八九。逃亡者多为精壮,未逃者尽是羸弱,故卫所军毫无战斗力,不难理解。
镇戍兵的营制看来没有统一,从总兵到把总均可独立成营,人数参差不齐,编制规模悬殊。比如:
《明经世文编》卷四一六中言:“五十人为队,队有管帖二人。五百人为司,司有把总一人。千人为哨,哨有干总一人。三千人为营,营有中军一人。”同书中的卷二五二中又言:“伍人为伍,二伍为什,外立什长一名。三什为队,立队长一名。三队为哨.外立哨官一员。五哨为总,外立把总一员。五总为营,俱属主将一员”。
何良臣的《阵纪》里称:“臣之编法,五人为伍,五伍为队,五队一百二十五人为哨,五哨六百二十五人为总,五总三干一百二十五人为营,五营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人为镇。”
嘉靖年间,山东镇戊军基本上以3000人编一营。据万历《明会典》记载,“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议推,将山东民壮快马步精选六干,分为二营”。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又议准,山东民兵自四十三年正月为始,务选足三干之数,推参将一员训练”。
戚继光在隆庆年间(1567年一1572年)以都督同知衔总理蓟州、昌平、保定、辽东四镇练兵,以其步兵营为例,即按部、司、局、旗、队序列编制。以12人为一队,每队设队长1人;3队为一旗,每旗设旗总1人,全旗官兵37人;3旗为1局,每局设百总1人,官兵共112人;4局为一司,每司设把总1人,官兵共449人;2司为一部,每部设千总1人,官军共899人。3部为一营,设将官1人,中军1人,火器把总1人,加上部以下官兵2697人,总计全营27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