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史“立法院”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最高立法机关,与前“国民大会”(现在已废除)共同相当于其他民主国家中的“国会”。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政府的权利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因此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而人民则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 设国民大会行使这些权力。中国台湾目前所实施的“宪法”,源于1946年通过,次年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历经六次修宪,而成为中国台湾目前的“宪法”,因而中国台湾目前的最高议会即“立法院”。最高议会议员即“立法委员”。1928年,立法院于南京成立,首届委员共49席,由国民政府任命。历经四届,于第四届增为194席,但因抗日战争而延任长达14年。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1947年选出行宪后第一届立法委员,共计760席。1950年,因国共内战,“立法院”迁至台湾,当时随之而来的“立法委员”约380余名。“立法院”迁台初期,以台北市中山堂作为临时会址,1960年始迁入台北市中山南路现址。
第一届立法委员应于1951年届满,之后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遂得以继续延任。在1991年以前,政府以“沦陷区无法改选”为由,未曾对“立法院”全面进行改选,而仅在1969年后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增补选11席,至1972年再设增额“立法委员”51席,随后逐次增加增额席次,至1989年增额“委员”为130席。然而多数“立法委员”席次仍以“法统”为由,未曾改选,遂被指为“万年国会”。1991年,第一届全体未曾改选的资深“立法委员”全数退职,1992年首次进行“立法委员”全面改选,共选出161席。随后每三年一届如期改选,1998年再增为225席,并开始增设不分区“立法委员”。2005年,“国民大会”复决“修宪”案通过,将第七届“立法委员”减为113席,并改采单一选区方式选举,任期则为4年。
职务与权力“立法院”大门:“立法院”是负责审中国台湾地区各项法案以及预算的机关。
立法工作任何法律、条例都需经由立法院通过,并由“总统”公布后才有效力。
若要立法,首先必须进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立法委员”或党团提出,预算案则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后,会送交“程序委员会”进行审议。在程序委员会中,秘书长会排定要讨论案件的日期,委员会审核后会将草案送交印刷(复印),并列入议程中的报告事项。提案在议程中进行“一读”(朗读标题),之后可送交相关的委员会(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等)讨论审查,或经由院会决定后,直接送交“二读”。
委员会中会针对送交过来的提案,听取提案人的报告,有时还会邀请和法案内容相关的专业人士提出意见(有时也会举行“公听会”)。之后进行讨论,并修正提案的内容。达成决议后,会将议案送至二读程序。
在二读时,会先朗读提案的内容,并在院会中进深入的讨论。二读是立法过程中重要的步骤,在过程中,可以提出质疑、进行说明、修正等。最后决定是送交“三读”、撤销、或送回委员会重新审议。通过二读的议案,将在下次会议时进行三读的程序,但若有“委员”提议,并获得超过30名“委员”的附议,可以在当次会议就直接进入三读程序。
三读的过程仅会就文字进行修正,除非有发现有违宪法或其他法律,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审议。在三读时,若有委员对于议案有不同的意见,仍然必须等议案表决后,再提出覆议。三读程序后就要进行全体的表决,若是通过,则送请“总统”在十天内公布,并送交“行政院”执行办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离字“立法院”的要求后,若认为法案难以执行,或有其他问题,在“总统”核准下可提出“覆议”的要求,将法案送回“立法院”。
“立法院”接受覆议案后,会召开“全院”的审查会议,必要时会要求“行政院长”到“立法院”说明覆议案的原因。覆议案必须在15天内进行投票表决是否维持原法案内容,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复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复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委员“立法院”的主要成员为“立法委员”。根据2005年6月7日复决通过的“修宪”案,自2008年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起,选制由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制,“立法委员”席次减半为113席,且任期由3年延长至4年,其中:
区域“立委”73席,由单一选区直选产生(即一个选区仅选出一名“立委”),选举方式采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无需过半)
原住民“立委”6席,由2个复数选区产生,仍然采原先之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每个选区得票前三名者当选
不分区及侨选“立委”34席,由单一选区两票制中的政党票得票比例按最大余额方法分配席次,政党得票率须达到5%方可获得不分区席次。
目前“立法院”共有113席“立法委员”,任期至2012年。
院长主条目:“立法院院长”
“立法院院长”为“立法院”的首长,由各届“立法委员”之中互选产生。
政党席次从2008年3月3日起,“立法院”中各党团席次(共113席)如下:
中国国民党:82席(72.6%)
国亲共推及亲民党:9席(8.0%)
新党背书:2席(1.8%)(包含先为无党籍后加入国民党的费鸿泰)
民主进步党:27席(23.9%)
无党团结联盟:4席(3.5%)(包含无党籍陈福海)
委员会“立法院”内分成内政委员会、“外交”及防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等8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审查各领域的政策法规。此外另有纪律、程序、修宪以及经费稽核等4个特种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内政委员会
“外交”及防御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
教育及文化委员会
交通委员会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
特种委员会程序委员会
程序委员会在委员会中是法律或预算提案要通过的第一关,必须先经过程序委员会的审定,才会付印并在议事堂中进行讨论。程序委员会的成员,是依照各个政党的席次比例所分类配,每一个政党至少都会有1名委员。
纪律委员会
修宪委员会
经费稽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