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讲述台湾的监察机构,关于功能相似的机构,详见“西游释厄传(衍生的网络次文化部分)”
监察院 ,依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原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任期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正后改为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审计部是监察院下级机关,负责审核全国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审计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监察院”迁台后曾弹劾的两名最高官员是前代总统李宗仁与前行政院长俞鸿钧。曾透过调查坚持反对行政部门意见,影响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孙立人案”。当时的“院长”都是于右任。
以下所称“行政院”、“监察院”、“总统府”、“国防部”、“总统”、“副总统”、“内政部”、“司法院”、“交通部”等,均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所使用的名称,而非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之称谓。
1952年1月“监察院”通过弹劾“李宗仁案”,由于1949年停止行使总统职务的前总统蒋介石当时已“复行视事”,1954年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是罢免李“副总统”,理由是李宗仁担任代总统期间违法失职。
1955年与“总统府”组织陈诚“副总统”领导的“九人小组”调查原陆军总司令、二级上将孙立人部属涉及匪谍案及兵变的同时,“监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发动调查。其结果与“总统府”方面极为不同。“监院”报告认为孙立人案子虚乌有。该报告由于过于敏感,与当局意旨不合,事后列为机密封存,于1988年才重见天日。孙立人由于九人小组报告,遭到“国防部”的“管束”行动达三十余年。
1957年“监察院”通过纠正案就军公教待遇问题纠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复后,“监察院”又决议约询“行政院长”,遭到俞鸿钧拒绝。“监察院”于是通过弹劾,将俞鸿钧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司法院”公惩会最后也议决记俞鸿钧申诫一次。此一惩处虽属轻微,但对“行政院”声望打击甚大,俞鸿钧随后辞职,由“副总统”陈诚兼任“行政院长”。当年前“总统”蒋介石对于“监察院”此举颇为不满,曾威胁开除弹劾提案的十名国民党籍“监委”,也引起学界论战,但当时公意倾向认为,“行政院长”无权拒绝监院约询。不过另有看法认为,当时国民党内存在的派系CC派是弹劾案主角。
2004年底,陈水扁“总统”提名之“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遭到国亲联盟于“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至今都处于缺位状态。2008年中国国民党重新上台,“监察院”又重新得以运转,现在院长为关中。关于“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事程序是否“违宪”,目前正提付大法官解释中。
“立法院”国民党与亲民党搁置总统提出“监委”名单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是认为“总统”为提名适当人选组成的审荐委员会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认为正式提名名单包括审荐委员会委员张建邦,萧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长”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单似具有较强的党派偏向,与“国会”朝野结构不尽呼应。第三是针对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大陆工程公司董事长,也是台湾高速铁路(台湾高铁)公司董事长殷琪(女)亦担任审荐“委员”表示不满,认为殷琪女士于2000年“总统”大选涉入较深,担任陈水扁“总统”候选人的“国政顾问团”成员,党派色彩强烈。国亲联盟之意见是否足以正当化搁置该案,现亦由“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进行审查中。
被搁置的被提名人名单如下:
提名张建邦任“监察院长”,萧新煌任“副院长”,另,提名李伸一、赵荣耀、吕溪木、黄武次、谢庆辉、黄煌雄、邱清华、洪昭男、叶金凤、张富美、林志嘉、吴丰山、高秀真、杨平世、林筠、黄惠英、黄尔璇、刘玉山、蔡明华、刘永斌、吕新民、尤美女、颜锦福、陈宏昌、洪贵参、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审荐委员会名单如下:
召集人“副总统”吕秀莲,“委员”前“监察院长”钱复,前“交通部长”与淡江大学校长张建邦,“总统府国策顾问”萧新煌,“总统府”秘书长苏贞昌,台湾高铁董事长殷琪等人。
2006年初由于若干当年受提名者已经出任苏贞昌重新组成的内阁成员,担任“行政院”部会首长,依照“宪法”不得兼任“监察委员”,因此该项人事同意案又更形复杂化。
“监察院”地址在台北市中山南路与忠孝东路交叉口,比邻“行政院”,“立法院”。目前办公建筑是日治时期的台北州厅,于1915年增建完成,于1998年7月30日被内政部指定为“国定”古迹。
政治体制
“监察院”为现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其设置取法于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监督功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又与西方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至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监察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分别选出;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院”下设十个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