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院长”、“副院长”外,另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司法院”为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令,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十七人组织之。
自2003年后,“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院长:翁岳生
副院长:城仲模
秘书长:范光群
大法官:翁岳生 城仲模 林永谋 曾有田 廖义男 余雪明
王和雄 杨仁寿 徐璧湖 林子仪 谢在全 许玉秀
许宗力 彭凤至 赖英照
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林国贤
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张信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