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一种佃农有权永久性地耕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
在土地占有关系上,永佃制表现为土地的所有权同耕作权的分离,并有各自的称谓。通常前者称为田底(或田骨、粮田、大田、民田、正田、大买、大业、大苗、下皮田等),后者相应地称为田面(或田皮、质田、小田、客田、绍田、小买、小业、小苗、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或完全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粮(也有佃农完粮或地主佃农各半完粮的),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可退佃、转租或典卖佃权。田底、田面可分别让渡,其前提是,田面让渡不影响地主收租,田底让渡不影响佃农耕作。如佃农只能“永久”耕种或自由退佃,而不能转租和典卖佃权,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或过渡形态的永佃制。上述两种永佃制常并存。
永佃制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是:农民开垦地主荒地;佃农长期耕种或改良地主土地;地主出卖土地耕作权;佃农缴纳佃价或押租;佃农私相顶退逐渐形成佃权;自耕农出卖或向地主投献土地,但保留其耕作权。早期永佃制的形成,主要是农民垦荒或长期耕种、改良地主土地;后期的永佃制,更多的是农民价买佃权,或出卖所有权而保留耕作权。一般认为,永佃制起源于宋代,明清迅速发展,江、浙、皖、赣、闽、台、粤诸省和北方部分地区较为流行。清中叶以后,某些地区的永佃制开始衰落,但是江、浙、皖一带的永佃制在太平天国后曾一度有所恢复和发展。
永佃农有较一般佃农更大的人身自由,生产生活亦较有保障。一些农民曾为争取永佃权而斗争。地租多为定额租制,垦荒永佃的租额较轻。田底、田面各有价格,田面价大多低于田底价,也有等于或高于田底价的。永佃制曾对某些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田面的转租和买卖,往往变成同田底平行的一种地权,出现所谓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局面。同时,地主也可通过价买或扣抵欠租的方式,收回田面,再集土地的所有权和耕作权于一身。田面权一旦与直接生产者相分离,佃农就必须在原有地租(田底租)之外,加纳田面租,导致地租负担的加重。愈到后期,田面愈成为地主富户的兼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