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还是废除?中国何时废死刑(上)
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伴随着人类的发展,死刑的方式逐趋文明,并将最终被废除。
2002年12月9日至10日,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湖南湘潭召开。也许是巧合,湘潭恰好是一贯主张“少杀”、“慎杀”的毛泽东的故乡,而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主张的刘少奇,其故乡离湘潭也不远。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湘潭大学联合主办,30余位中外法学者与会。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个以死刑为中心的大型国际研讨会。
尽管废除死刑之说在我国才刚刚开始,不过,从200多年前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死刑保留论者如是说
历览古往今来支持死刑的论证,以下“经典”论据是常常被提及的:
第一,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第三,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第四,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校
与会学者力主限制乃至废除死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等认为,在中国,无论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不能把死刑的存废绝对化;但是,削减、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符合人权保障的大趋势。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再次延续了200余年来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争论的焦点已不再是死刑到底存还是废,而是争辩谁的论据更有助于驳倒死刑保留论。可以说,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已成为与会者的主流观点。
归纳学者们的意见,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受到如下挑战:
第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学者引用了1988年联合国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其结论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效果。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胡云腾教授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来自立陶宛的塔玛拉。波萌缇娜教授说,立陶宛1999年废除死刑后,犯罪率非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有资料显示,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说,由于不能区分哪些杀人犯会再犯罪,那么,将所有的杀人犯都处死就是不正当的。长期监禁一样可以阻止现有的死刑犯再犯罪,达到其与社会隔离的防范目的。
中国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还认为,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第三,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有学者认为,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例如,没理由判处强奸犯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由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一辙。古人以残酷的肉刑、肢体刑对付伤害罪,以五花八门的死刑对付杀人罪。但是,既然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废除了肉刑和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那对杀人犯便同样可以废除普通的死刑。
第四,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来自台湾的徐文宗律师赞同这样的观点: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除以上四点外,死刑错用的不可挽回性,也多为学者诟玻据统计,美国在近20年间,有102名无辜者被判死刑。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的拉德莱特教授甚至说,在美国被判死刑的人,不是因为犯了最重的罪行,而是因为请了最差的律师。胡云腾教授所著的《死刑通论》一书中提到,各高级人民法院某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约有百分之十几的改判率。而由于普通刑事案件的部分死刑核准权,直接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无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想见,被错用死刑的案件也是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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