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2006年的到来,曾轰动一时,甚至连全国人大立法机关都派出专人进行专项调研的全国首例QQ号码被盗案告一段落。1月13日,据中国法院网消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六个月。
应该说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公正,虽然来的有点迟,两被告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似乎国家的权威得到了最终捍卫,然而200多个被盗QQ号码主人的权益在该审判决中似乎被遗忘了,而且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悲哀的是公安、司法审判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察、提起的公诉最终却被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这么一个不痛不痒的“四不象”罪名,反而对本案件的关键“QQ是否是财产,如何保护”等问题避而不谈。
我国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由于两被告犯盗卖QQ号码的行为,造成了许多网民无法使用本身属于自己所有的QQ号码与他人进行沟通、交际,从某种意义上说的确是对号码所有人的通信自由造成了障碍。但这是否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妨害通信自由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妨害通信自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而曾某与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情节,两人的主观共同故意是为了通过盗窃他人的QQ号码进行拍卖赢利,因此并不符合妨害通信自由罪的相关构成要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且情节严重,但不要忘记两被告所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仅仅是在盗窃QQ号码行为完成之后所从事的更改行为,造成公民无法利用QQ通信的结果也只是盗窃行为所引发的客观效果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就构成盗窃罪,其中数额较大一般指犯罪所得500-2000元,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合盗窃3次以上的。由于两被告利用里应外合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的QQ号码,共盗取、破解了200多个QQ号码,卖出160多个,获利6.5万余元,其中被窃取密码的账号还另拖带价值2654元的Q币及网络游戏币,已经符合了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要件构成,可以说已经满足了盗窃罪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理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妨害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的不同认定效果不仅仅局限在判决效力上,其根本差异体现的是对整个IM市场法律保护的不同司法态度。妨害通信自由罪回避了QQ号码法律性质认定、价值评估以及法律保护等核心问题。IM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上百款不同的IM软件服务提供商,近日i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根据MorganStan ley发表的研究数字整理发现,中国即时通信市场规模在2005年约为6200万美元,预计在今年将达到7700万美元,到2010年这一数字将达到1.14亿美元。仅以QQ为例,其注册用户已达4.3亿,其中活跃用户达到1.5亿,同时在线用户达到1950万。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意味着今后如此广阔的市场和用户的利益仍旧无法被法律认可和保护,这无论是从用户权益保护还是市场的促进方面都是不利的。
其实QQ号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由软件开发商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而软件和程序本身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软件开发商,而网民所拥有的是根据网络服务注册合同本身所代表的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即一种无形的债权性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必然需要对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一定程度的占有,控制,但是这种占有和控制只是为了更好的行使这种网络消费契约,并不是代表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网民。这就好比是民法中的占有只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一项,而非所有权本身一样,但这种权益应该被法律保护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说2003年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的司法判决虽然以技术回档的方式回避了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但却承认了玩家的虚拟财产是一种合法的私人财产,应该给予保护是一个巨大历史进步的话,那么这次南山区人民法院完全是一种司法的倒退,俗话说:司法是私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而今无奈的是连这最后一道屏障也无能为力,再次让所有的IM用户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