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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南开大学法政学院
基本信息
·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
·页码:823 页码
·出版日:2001年
·ISBN:7201040952
·条码:9787201040950
·版次:2001年11月第1次印刷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32开
编辑推荐
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教学研究是这本书的主题,南开大学法政学院的学者们是这本书的耕耘者。在一个庞大的学术团体的支撑下,本书的论述也会让你欣赏到一幅壮阔的学术画面,《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带你走进学术的殿堂,社会的大学!
目录
一、法学篇
论法理学的性质与任务
马伯里案与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发展——兼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与构建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几个问题
人类法律的早期演进——霍贝尔法律思想述评
再谈中国法制史学的科学定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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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人的思想与其所以生成、存在与演变的各种促成条件的相互作用和联系;
人的群体意识和群体的社会行为;
埋藏在人的思想、群体意识、社会观念以及相应的行为选择背后的价值准则,以及与之相
应的行为表现;
思想的社会化过程——即个体人的思想如何作用于群体人的诸种中间环节与过程;
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政治制度”得以形成的思想根基;
影响社会结构的形成及其变迁的重要历史事件“内部”的思想与精神因素;
思想与社会的理性沟通之外的其他种种作用渠道;
……
显而易见,这样的研究论域已经越出了传统的思想史或社会史,由此而形成的认识理路可
能会把我们的研究引向一个介乎二者之间的新论域,或许,这恰恰是人类社会的本来面目,而
且这也正是我们探讨“思想与社会”的意义所在。
……
书摘1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是在前述告诫、决定和通知之后,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付诸实现的过程,也是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与义务人正面发生冲突之际,因此,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和义务人及其行为做出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而言,法律应要求其必须按程序使用法定的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其中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录执行过程,完善执行手段,告知相应权利等都是不可缺少的。对义务人而言,法律应要求其服从和配合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依法实施的强制措施,暴力抵抗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将被执行主体以法定方式予以排除。
关于是否设置声明异议程序和如何设置声明异议程序,我国有学者主张,应建立声明异议程序,并认为“义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方法、金额、执行程序或者其他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执行主体)声明异议。行政机关认为声明异议有理由的,应当停止执行;认为声明异议无理由的,应于十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行政强制执行不因义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异议而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或行政机关依职权停l}执行除外”①。按该种主张的设计,声明异议程序应当在行政嚣制执行决定做出之后,但是否必须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之前,=采作明确限定或说明。根据声明异议本身的特点和在该主张所{世计的程序中的摆位,似不应禁止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以后声明异议。但我国台湾新《行政执行法》第9条规定:“义务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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