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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石红卫
基本信息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ISBN:7308031748
·条码:9787308031745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0开 0开
内容简介
本书编录的文书,均为各机关规定的最新格式,范例的案例来源于司法实践,为了使之规范化,编著者按照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与内容要求精心打造了每一篇文书。解析为编著者对各种文书理论及制作方法的阐述。本书在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国家赔偿文书的制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有一定的独到之处。
全书共两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六章为公安机关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第二部分第七章至第九章为律师实务文书。
本书可供高等院校法律院系、自考、成人夜大、政法职业学院使用,也可供司法实践部门的同仁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石红卫,女,1967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杭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198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文学专业,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专业,现为杭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编著有《法律文书格式范例解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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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法律文书的理论研究深度折射出一国法治程度的高低及法制环境的优劣,文书制作水平直接影响到法的目的的实现,也反映出文书制作者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一篇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对事实、证据、理由、结论以及文书规范格式都有明确的要求。本书编录的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均为各机关规定的最新格式,其他无规定的文书格式則为编著者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并吸取国內最新研究成果而最终拟定。范例的案例来源于司法实践,为了使之规范化,编著者按照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与內容要求精心打造了每一篇文书。解析为编著者对各种文书理论及制作方法的阐述。本书在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国家赔偿文书的制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有一定的独到之处。
全书共两部分九章,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六章为公安机关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第二部分第七章至第九章为律师实务文书。全书的总体设计、审稿定稿由石红卫负责。各章撰稿分工如下:石红卫(杭州商学院副教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一、二、三)、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吴湘飞(杭州商学院讲师),第三章(四、五、六);吴高庆(杭州商学院副教授),第八章;冯金银(杭州商学院讲师),第九章。
本书可供高等院校法律院系、自考、成人夜大、政法职业学院使用,也可供司法实践部门的同仁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考使用。
本书在编撰过程中借鉴了同类著作中的一些研究成果,并使用了书中个别实例,在此特向这些编著者表示衷心的感谢。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界同仁对本书的编撰与出版给予了热情的帮助,杭州商学院法学院领导及学生们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我的亲人为之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朋友们给予了无私的关怀。谨向所有给予帮助和支持的人们致以真挚的感谢!
由于水平有限,加上时间仓促,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指正。
石红卫
二○○二年八月
于杭州商学院西院
目录
第一部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第一章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
一 侦查预审文书
(一)刑事案件立案报告
(二)呈请拘留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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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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