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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程维荣
基本信息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页码:260 页码
·出版日:2000年
·ISBN:7313024320
·条码:9787313024329
·版次:2001-6-2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32开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对道家的主要人物、著作及其思想的产生、发展、演变和衰微过程的研究,阐明了道家及其法律学说在中国传统法律和封建法制中的地位与影响。书中指出,从西汉中期起,道家法律学说中的黄老一派与儒家法律学说一起,共同构成封建官方法律思想的主要框架,对封建法制发挥了最主要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道家法律学说作了反思。
本书观点独到,资料翔实,论证严密,是有关道家法律学说的第一部专著,可供法学和法制史研究者、法律院校师生及有关实际工作者参阅。
作者简介
程维荣,1957年生。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本科、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日本金泽大学访问学者。现为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研究员。从事中国历代法制与文化的研究。独立或合作撰写、出版《简明中国法制史》、《中西方法律文化通论》、《拓拔弘评传》等著作,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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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道家,一个动合无形、出神人化的学派,一个延续千年而又似乎令后人难以捉摸的学派。
许多年以来,当儒学香火鼎盛、备受推崇的时候,道家学派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受到不太公正的待遇。有的人对道家的渊源、创立和发展过程提出种种疑问;有的人认为道家只有哲学思想,最多也只有某些政治思想,而没有法律学说,与社会现实并无特别密切的关系;有的人认
为早在西汉中期,道家学派已经寿终正寝;也有的人把道家与道教混为一谈,认为道家不过是一种土生土长的宗教。在这些偏见下,道家学说遭遇冷落,长期沉寂,几乎被人们从记忆中抹去。
今天,当我们掸去历史积尘、重新打开道家著作加以研读时,惊诧地发现从字里行间汩汩流淌出的,是一种罕见的智慧。它体现在蔑视权势、独立不羁的人格,体现在对天道与人道的悉心探索,体现在关于天下治乱兴衰规律的冷静思考,以及对理想社会秩序的渴望和追求。
当然,这其中也有不少对法律的真知灼见。于是,我们在研究儒家、法家等学说时,经常会有恍然大悟的感觉:原来它们一些闪耀着光芒的思想是从道家学说嫁接来的;历史上不少时期的法律政策和原则,也都可以追溯到道家学说。
最近十几年来,在清理和总结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海内外对道家文化的研究,形成了一个热潮,初步揭开了道家的神秘面纱。可惜的是,迄今并没有一部书对道家的法律学说作一个比较完整而深入的研究,更谈不上从道家学说的侧面来揭示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本书就是试图弥补这个缺憾的探索。
本书写作过程中,曾经向一些专家请教,同时参考了前人和今人的不少研究成果,其中有的已经在正文或书后“主要参考书目”中提及。本书的修改和出版,得到华东政法学院院领导、院科研处和古籍所负责同志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领导和编辑对书稿的内
容、结构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并做了许多具体工作。对此,谨深表谢忱O
至于书中的疏漏与不妥之处,概由作者自行负责。
对道家人物、著作、思想体系及其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关系的研究,目前都还比较浅显,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发掘和探讨。正如《老子》第70章所说:
夫惟无知。
是以不我知。
知我者希,
则我者贵,
是以圣人,
被褐怀玉。
程维荣
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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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观点独到,资料翔实,论证严密,是有关道家法律学说的第一部专著,可供法学和法制史研究者、法律院校师生及有关实际工作者参阅。
目录
第一章 道家与中国法文化概述
第一节 道家产生的社会背景
第二节 道家的理论渊源
第三节 道家法律学说的演变
第四节 道家在中国法文化中的地位
第二章 道家法律学说的肇始一一《老子》的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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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第二节 黄老的“气”与“道”
《史记.太史公自序》说“黄帝法天则地”,黄老学说脱胎于《老子》思想’主张唯道是从,顺应自然,法天则地,表明它并没有脱离道家的领域’依然是道家内部的一个派别。但与《老子》以及道家的其他学派相比较’黄老博采众长,征引潜涵了法家、儒家等学说,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例如,《老子》认为道是不可认识的,却又是世界万物的本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万物又“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通过“气”的作用达到协调统一。黄老突出了这个“气’’作为道与万物的中间环节的地位。所谓气,古人认为是一种极细微的物质,黄老强调万物是由气构成的。《管子》提出“精气”说,认为一般的气,构成一般的物质;气之精,构成物质之精。《鸱冠子》则提出“元气”是万物之所以始、所以成,不仅构成万物,而且成为取代道的最高范畴。可见,黄老学说源于《老子》,但又改造了早期道家的玄虚不可认识的道,把道家之道从不可知转为可知。黄老学派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就是建立在这种朴素唯物论基础之上的。
一、《管子》及其“法象天道”说
《管子》一书,旧题管仲撰,西汉刘向编定为86篇,今存76篇,是一部体系庞大、内容芜杂的著作。我们研究道家法律理论,不能不讨论《管子》。 管子名夷吾,字仲,颍上(今安徽颍上)人,春秋时齐国政治家、思想家,约生活于公元前725年至前645年他任齐相40余年,辅佐齐桓公小白进行政治、经济诸方面的改革,建立了霸业。《管子》一书,即托名管仲所撰。由于该书前后观点和文风不尽一致,历来多有争议。有的认为是伪作或各派学术的大杂烩,有的认为是管子学派之作,有的认为是管子本人和后人著作的混合,也有的认为是稷下学宫的教材汇编,莫衷一是。 1944年,郭沫若发表《宋研尹文遗著考》,提出《管子》中的《心术上》、《心术下》、《白心》、《内业》四篇是道家宋研、尹文一派的著作,得到不少学者的赞同或好评O如冯友兰在《先秦道家所谓道底物质性》(载《中国哲学史论文集》)一文中说:“指出这四篇在哲学史上的价值,并加以仔细的考订分析,这个功劳属郭沫若先生。”但是,修正或反对郭说的意见也一直很盛行。《管子》一书绝大部分篇章的作者,迄今未有定论。同时,由于《管子》体系广博,涉及面多,更给确立其基本思想倾向带来了困难。
我认为,管仲在齐国的变法,以“通货积财,富国强兵”(《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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