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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樊崇义
基本信息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页码:752 页码
·出版日:2004年
·ISBN:7810877070
·条码:9787810877077
·版次:2004年4月第1次印刷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32开
内容简介
《正当程序文献资料选编》分别从正当程序的缘起、涵义、发展与演变及正当程序在中国等方面选辑了国内外有代表性和参考性的论述和资料,并且由于正当程序较发达的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的形式对正当程序进行阐释的特性,特别选取了一些典型的,主要从刑事方面阐释正当程序的判例,以便读者更直观地了解正当程序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最后本书还提供了有关“正当程序”的检索目录和检索工具,以方便读者更进一步地学习和研究使用。
本书包括上、下两篇。上篇系正当程序相关资料及论述摘选,下篇汇录了美国有关正当程序的典型案例。全书分别从正当程序的缘起,涵义、发展与演变及正当程序在中国等方面选辑了有代表性和参考性的论述合资料。并主要以案例的形式对正当程序进行阐释。最后,本书还提供了有关"正当程序"的检索目录和检索工具,以方便读者更进一步地学习和研究。
作者简介
樊崇义:河南内乡县人,1940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樊崇义1965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留校任教至今。为本校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刑事诉讼法专论》、《独联体、东欧各国刑事诉讼法》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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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诉讼法学文库》总序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在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对有关诉讼活动的规律性认识。诉讼原理在诉讼制度的构建及运作中发挥着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诉讼原理,才能构建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推动诉讼活动向良性运作的状态发展。我国在改革与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时,对于人类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探索获得的原理性认识,不能不予以重视,也不能不认真加以借鉴、吸收。
我国诉讼的立法和实践曾十分严重地受到“左”倾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诉讼规律和诉讼原理长期被忽视、被冷落。由此造成的后果之一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的功能被狭隘化。例如,刑事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法律仅仅被视为镇压敌人、惩罚犯罪并通过镇压敌人、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单一的工具,忽视了司法机关和诉讼法制所具有的制约国家权力使之不被滥用和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对诉讼原理、诉讼规律认识的片面和浅陋,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步伐,而且直接对公正、文明地进行诉讼活动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要扭转这一局面,必须在宏观法律观念上作一个大的转变,同时大力借鉴、吸收法治发达国家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加强对诉讼原理、诉讼规律的研究。
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是诉讼立法科学化的前提条件。正确把握了诉讼原理,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地认识司法机关的功能’并对各种不同的诉讼模式、规则进行正确的取舍,从而在一定的诉讼原理的指导下构建更为科学和更适合“本土资源”的诉讼模式、规则。由此制定的法律,将具有更强的民主性、文明性和科学性。反之,如果不能正确把握诉讼原理,对于存在着内在价值冲突的各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就可能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立法活动就可能要多走许多弯路,甚至要浮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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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文献资料选编》分别从正当程序的缘起、涵义、发展与演变及正当程序在中国等方面选辑了国内外有代表性和参考性的论述和资料,并且由于正当程序较发达的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的形式对正当程序进行阐释的特性,特别选取了一些典型的,主要从刑事方面阐释正当程序的判例,以便读者更直观地了解正当程序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最后本书还提供了有关“正当程序”的检索目录和检索工具,以方便读者更进一步地学习和研究使用。
本书包括上、下两篇。上篇系正当程序相关资料及论述摘选,下篇汇录了美国有关正当程序的典型案例。全书分别从正当程序的缘起,涵义、发展与演变及正当程序在中国等方面选辑了有代表性和参考性的论述合资料。并主要以案例的形式对正当程序进行阐释。最后,本书还提供了有关"正当程序"的检索目录和检索工具,以方便读者更进一步地学习和研究。
目录
上 篇
第一部分 正当程序的缘起
第二部分 正当程序的涵义
第三部分 正当程序的发展和演变
一、相关资料节选
二、相关资料选编
……[看更多目录]
文摘
书摘
所谓刑事被告有权拒绝自证其罪,其最基本的意义是说政府于人民罪行的控告,负有提供罪证的责任,而罪证的取得’不但在形式上应恪守宪法的有关规定,而在方法或技术的实质上’尤须不背于合理原则的要求。这是本节应予次第说明的。于此需要先予指出的,即宪法中此一禁止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的条款,就在工947年的Adamson v.California②案中,尚被确定只限制联邦,而不限制各州。惟有大法官Black及Douglas两人,在其反对意见中’反复强调他们的信念,认为权利典章之保障对象,系美国境内的全体人民。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虽有其约束各州的独立权威,但所谓正当法律程序之内涵和意义,却一如第5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之约束联邦者然。我们不能说同样的正当法律程序,在第5条修正案是一种意义,而在第14条修正案是另一种意义。所以权利典章经由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以限制联邦者之应同时适用于各州,乃事所宜然。③Black及Douglas的意见,虽然范围很广,包括了整个权利典章,但就第5条修正案中之禁止强迫被告自证其罪而言,最高法院于工964年的MalloyV.flogan案①则引用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将之适用以限制各州。认为一个人除非依其意志之自由运用意愿说话外,享有保持缄默而不受处罚的权利,而这种缄默权保障之适用于州审讯者,一如其适用于联邦诉讼者然,二者并无轩轾。由于最高法院这种判例,于是联邦及各州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都不得违反宪法,而强迫被告自证其罪。
从禁止强迫被告自证其罪条款适用的情形来看,一个证人在任何诉讼中,如果认为其证言可能在未来的刑事诉案中,被用作不利于其本人的证据,或因而暴露不利其本人的进一步证据,则为了自卫,有权拒绝答复任何问题。②不过证人所享有宪法上的这种豁免权,只能用以保障其本人的利益,而不能为了第三者之利益而主张此项权利。③同时如果某项不利于一个证人的起诉,若因时效已逾法规的制定,④或赦免⑤而消除,则自证其罪条款,并不损害其应有作证的责任。
最高法院在1931年United States v.Murdock⑥一案中,曾经宣告一个证人于联邦法院,不能以其作证内容将因而受到州的控告,而拒绝答复询问。在工944年的Feldman V.United StateS反宪法禁止自证其罪条款的规定。①
宪法禁止强迫被告自证其最条款在适用上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厥为被告自供(Confession)采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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