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词叫做“楼凤”在网上叫开了。
一群懂得利用先进生产工具的性服务从业者,通过互联网上的社区、论坛以及聊天工具发展业务,说起来也算作“电子商务”了。这群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小姐们,因为租住居民楼作为工作地点,所以得名“楼凤”。从2000年起就开始鼓吹的“水泥加鼠标”模式得到积极实践。“楼凤”们不再受组织者的剥削,用一种更新的渠道找到需求并进行推销,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利润率。这是互联网给他们带来的便利。
正因为便利,人们才开始网上经营——做个小站赚点广告,开个小店倒服装、水货,做个色情站收会员费,甚至还有网上赌场等等。这股闹腾腾“群起而商”的兴奋与规模,也许堪比当年下海南岛。然而互联网远比海南岛要大,所以,有资本让更多的人“下海”。互联网上做买卖,既不用注册又不用交税,也不大好监管不容易受处罚,只怕比当年海南岛的政策还要“好”。
互联网真是一个为所欲为的赚钱好去处?
显然,“楼凤”、色情网站、网上赌场都是违法的,但是一般情况下,监管起来并不太容易。有技术查,就有技术躲。今天被封掉的帖子,明日就换个ID发;今天被封掉的网站,明天换个服务器。
互联网创造了新的商业平台,使我们可以迅速建立更广泛、更及时的渠道,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是毫无疑问的。人们在急于建立“新经济”的同时,果断地抛却了某些物理缚束,但却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社会规范、机制与法律约束。于是乎,“百花齐放”并“群魔乱舞”。
虽然,在很多地方,“网警”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开始加强执法力度。但由于互联网的特性,技术是对等的,而互联网社会的规则还不够完善,所以,执法效果是有限的。这还只是针对一些已经明晰了的“违法”行为,如“楼凤”、色情网站与网上赌博,更麻烦的问题是一些所谓的“灰色地带”。
正如被城管追得满街飞的“地摊们”所体会的那样,在街面上开个门面或者摆个小摊,是需要工商部门许可的;但是在伟大的互联网上,热情大方的淘宝易趣们就“可以”做主了——“快来开店吧,服务器什么的都有VC的美金撑着呢”,这简直是公然跟政府“抢生意”,纵容偷税漏税。反正,交税这么麻烦的事情,淘宝们是不管的。也许对于他们来说,税是收不到自己荷包里的,漏就漏了吧,逃就逃了吧。
还有在“电子商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第三方支付,也似乎是视“银监会”如无物,自在地做着金融结算业务。另外,虚拟货币大行其道也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我们只知道,网民拿钱买“币”已经是习以为常,这个“币”那个“币”在互联网上已经有人民币功用了。
在互联网这个大好去处,我们开始自私地自发地混淆“自由”和“乱”这两个意思,反正谁都喜欢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互联网的确是一个新生的社会,但是,它确是已经建立在我们摸索、实践了几千年文明与规则基础上,而不是从蛮荒时代开始的——故尔,“新”似乎不该成为“乱”理由,总不至于因为是“新经济”便回到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秩序罢。
便利与规则并不冲突,只是一个度的问题。把“乱”当“自由”,只会影响互联网的进化速度。
“百花齐放”是繁荣,而“群魔乱舞”是进步?我想,互联网终究不是个为所欲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