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故事,让很多中国人觉得不可思议,就是中国还有奴工。媒体报道后,大家义愤填膺,觉得黑窑主最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结果呢,黑窑主是被判刑了,但判刑最严重的是打手和包工头,而黑窑主只是象征性地判了几年。这让人相信,做黑窑主也没什么可怕的,只要有替罪羊,就可以乱搞。
在媒体领域,我觉得有一个故事跟这黑窑的故事差不多。昨天看到的新闻,玺诚诉分众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败诉
报道指出,竞相进驻乐购超市,同为做电视屏媒体的玺诚向分众诉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1300万余元,而法院一审结果是:分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看起来似乎很明白的一个案例,分众以钱开路,让乐购撤了本来已经安装在其超市的玺诚的电视广告屏,强行进入。这等于老百姓摆摊常说的抢生意。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我看主要有一个要素,就是是否牵涉到黑幕。因为光看那条新闻,不知道分众跟乐购有什么协议,起码玺诚本来跟乐购有协议的。如果分众作为美国上市公司比玺诚有资本,就可以任意进驻,这等于用资本优势做了一个进入壁垒,就应该算不正当竞争。
宁愿让乐购背上不守信和大批毁约赔偿金,也要把玺诚从乐购赶出来,可想而知这里面分众做了多首努力。这实际上还涉嫌垄断。
分众有强大的广告资源,现在从写字楼进入超市大卖场,其对手主要有玺诚等已经落户全国卖场的企业。虽然玺诚等都获得了几千万美元的投资,在全国超市布局也走在了前列。但跟已经上市财大气粗的分众比,玺诚明显还很幼稚。分众拿出宁愿为你付违约金的条件,可想而知玺诚会是怎么一个结局。
我就感觉,这次的事件中,乐购是一个打手,是包工头。黑窑主应该是分众。
前几天有一个报道,说美国在调查Google收购Doubleclick案,因为这涉及到垄断可能。这样的收购,实际上在中国也发生了,就是分众收购好耶广告。虽然我认为这是最有想象力的收购,但如果按美国那边的标准,这里面也不是没有垄断的可能。
从乐购事件,我又突然想到了另外一个事情,就是用这种不正当竞争方法,分众是不是无往而不胜?比如在家乐福,在沃尔马,在物美超市等。分众只要给这些超市提供比玺诚高得多的进场费,完全就可以让这些超市背上解约的名义,付出赔偿即可强行进入超市了。把这些大超市都垄断了,分众似乎又开辟了一个新世界。这样结果,分众似乎可以垄断超市电视广告市场。
判黑窑主的刑,毕竟太低了。我搞垄断,你能怎么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