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版权法律师,我经常对我的客户说:“虽然你你为你的网站付了钱,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属于你。” 因为这些客户为网站付了钱,他们理所当然的认为他们拥有以下所有:
? 网站的设计。
? 网站背后的程序代码。
? 网站的域名。
? 网站上的图像。
? 网站上的其他内容。
? 网站的隐私条款和政策。
大多数客户认为在他们填写支票后他们就获得了网站的“转让证书”。 当他们得知那些他们已经付过钱的网站建造者仍然享有网站所有权时,十分的震惊。 知识产权法保护为创造者而设,以此激励创造者们创作。 当你雇一个人为你设计网站时,你购买的实际上是一个“许可证书”——一个许可你按照你和设计者的共同的约定来使用的许可证。
那么,“许可证书”和“转让证书”的区别在哪呢? 如果你取得的是“许可证书”,你必须在你和设计者的约定范围内使用网站设计,否则你得支付额外的费用。 如果你取得的是“许可证书”,你不能将网站设计授权他人在别的网站上使用,你甚至不能制止设计者将同样的设计以你支付的价钱的十分之一许可给你的竞争者使用。
那些凡是由第三方创作的程序代码、图像、相片、隐私政策和其他内容都面临着相同的出境。 如果这些产品是由你的公司雇员创作的,并且这些工作是职务工作,那么你的公司就是法律上的作者。 你不需要一个受让证书,因为你的公司已获得天然的版权。 看到这一点,那些看似聪明的知识产权代理律师总是努力试图在那些签订合同的独立承包商上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而法律,无论如何,不会把这些独立的负责网站项目的承包商和公司职员相提并论。
如果你想拥有完整的版权,你需要签订一个包含排他性的“受让证书”的合同。 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前,你就把这个要求告诉给网站开发者,作为签约的先决条件,一个“转让证书”通常不会使合同的价金增加多少。 如果你在付了钱之后,再去和开发者讨论这个话题,增加的费用往往是上万美元。
一些项目,例如隐私政策的使用,你或许根本就不需要“转让证书”。 你当然可以和你的代理人约定他(她)不得再将为你制作的隐私政策再提供给别人使用,只要你为此支付足够报酬。 只是这种“买断性”的合同,肯定比只让你的律师从他的存档文件中拿出一份现成的按照你的需求适当作个性化修改要贵十倍,你的代理人以后仍然可以使用这些存档文件并从中获益。 对于大多数网站上的法律上的信息来说,一个“许可证书”显然要比“转让证书”更为划得来。
至于域名,无论是谁去注册,务必保证是以你们公司而不是他们自己的名义去注册。 当你想要更换你的网站的主机服务时,是否这样做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了,如果你的主机服务商是以自己而不是你们的名义注册的域名,他们会拒绝将域名给你使用。
至于你在网上看到的一些第三方内容,包括图画、结构图和表格等,你最后避免将它们编入你的网站,及时你感觉这些内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或者是“合理使用”,也不要这样去做。 许多公司不得不为未经真正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了那些由第三者发布到公共领域的内容而支付大量的巨额版税。
最后一个注意事项就是,定期备份你网站上的所有内容。 否则,当你的网站设计者或者主机服务商在谈判交涉阶段关闭了你的网站,你将会损失惨重。 没有什么比在你谈判时拥有你的网站代码时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