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07]42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源: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