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条件下,植物病虫害的分布常有一定的区域性。但是,在生产活动中由于人为的传带,种子和种苗的频繁交换、调动,使某些危险性病虫害在国家间或地区间传播开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实例屡见不鲜,如棉红铃虫在清朝末年,美国通过棉籽的倾销将此虫传入我国;甘薯黑斑病、蚕豆象在抗日战争时期由日本传入我国;菊花白锈病、甜柿根癌病也是从日本传入我国等等不胜枚举。为了防止危险性病虫及杂草的传播,各国政府制定了检疫法令,设立了检疫机构,进行植物病虫害检疫。植物检疫可分为对外检疫(国际检疫)和对内检疫(国内检疫)两种。
植物检疫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禁止危险性病虫害随着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传入或国内输出,这是检疫的任务。对外检疫一般是在口岸、港口、国际机场等场所设立机构,对进出口货物、旅客的植物及邮件等进行检查。出口检疫工作也可以在产地设立机构进行检疫。
②将在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封锁,使其不能传到无病区,并在疫区把它消灭,这就是对内检疫。对内检疫工作由地方设立机构进行检查。
③当危险性病、虫、杂草一旦到新的地区时,应立即采取彻底消灭的措施。
为害植物的病、虫、杂草种类很多,分布甚广;而植物及植物产品很多,调运情况又极其复杂。所以植物检疫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所有病、虫、杂草都作为实施检疫的对象。而检疫对象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
国内尚未发生的或局部发生的病、虫及杂草。
为害严重,传入后可给农林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可以人为地远距离传播的,即随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加工产品或包装物传播的病、虫及杂草。
根据以上原则各国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输出输入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植物检疫主要措施是:
首先开展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调查。开展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调查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只有通过调查,才能确定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进一步采取检疫措施。调查方法一般采取普遍调查与针对某种病虫、杂草的专门调查相结合。
其次是疫区和保护区划定。经过调查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应列为必检对象:已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检疫的方法就是进行产地检验、抽样检验或试种检验等严格检验。经检验后,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有检疫对象的,但能彻底清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清毒处理的或消毒不彻底的,应停止调运。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通过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调查、观察和检验,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另外,不得在非疫区研究检疫对象和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繁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