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签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材料:县医院病历及CT单
检案摘要:
1。伤者自述于2011年4月30日晚被人打伤,特申请损伤程度鉴定。
2。病史摘要:县人民医院病历(5442)记载:BP130/70HG,神志清,精神差,扶入病房,呼吸平稳,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5MM,对光反向灵敏,右顶枕部有一皮肤裂口,活动性出血,右外耳道见血性分泌物。颈直立无抵抗,四肢无异常,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CT示;右颞枕部硬功夫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骨折。
三。检验过程。
被鉴定人平躺在病床上检验伤情,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头顶见一长2。9CM的伤口,已缝合,右外耳道见新鲜血迹,右耳前见3。5X7CM肿胀,右耳前后见皮肤探伤,伤处均压痛。阅片结果与CT报告相符。
四。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刘X被人打伤,致使右颞枕部硬膜外部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骨折,依照《江西省人体操作分级复写标准(试行)》赣法(技)发[1990]8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鉴定为轻伤甲级,其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票计算。
五。鉴定意见
刘X的损伤程序鉴定为轻伤甲级,其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票计算。
1。问:有医院的人说打成这样,是重伤,这个法医可能被人收买了,懂的行家来看看,请问你们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患者信息:男 35岁 江西 吉安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等):
女邻居疑受害人的母亲倒水自家,某日打受害人的电话问:你什么时候回?你妈什么时候回?受害人生性老实,以为邻居想讲道理,就如实说:自己晚八点半回,母亲要晚十点回,到了八点多,受害人因下雨淋身就脱了上衣和长裤准备冲凉际,叫到一楼的大铁门砰砰大响,邻居是个女的,在下面和个男的叫门,受害人没以为意,以为是来“讲道理”,开了大铁门,女邻居和受害人打个招呼,其旁边的男的作”套近乎”搂男的脖子,突然从旁边又冲出二个小混混,用砖三人其拍受害人的头部,造成受害人的头部头骨断了二根,耳后大面积受创,下半身因只穿内裤,也是打的鲜血淋淋。。。。。。
后打110,送到县医院,住院一天要:近:2000元及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上的双重痛苦。。。。众所周知:大脑是人的首脑器官,女邻居因生活小事,就算是受害人的母亲真倒水了,也不关受害人男的事,因生性老实没有防范,所以造成如此损害!
可是寒心的是当事所属地派出所却不抓人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
请帮看下医院的说明及这份法医的鉴定书,是否达到了重伤级别?
曾经治疗情况及是否有过敏、遗传病史:
无
问题补充:
依照《江西省人体操作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赣法(技)发[1990]8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按照你上传的资料看,法医的鉴定还是合理的,法医鉴定上的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和传统意义上的轻重伤是不一样的,主要是看伤情给受害者带来的身体上的影响程度进行鉴定。
比如有时候你看着鲜血淋漓的,但是不影响受害者以后生活的话就是轻微伤。有时候你就是把受害者的眼睛打伤,造成受害者视力严重下降,影响了他以后的生活质量,就是轻伤。
你这个有颅脑外伤,有头皮挫裂伤,伤情属于轻伤级别。所以说法医鉴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