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邀原告见原告丈夫,在被告与原告丈夫拉扯中,造成原告腿部粉碎性骨折(无目击证人看到是哪方造成的),被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被告与原告丈夫拉扯中,造成原告腿部粉碎性骨折,虽然无目击证人看到是哪方造成的,且原告在做笔录时,承认被告并未打她,但毕竟原告受伤系被告邀原告见原告丈夫过程中导致,需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建议与原告协商处理为为宜。
按照你的描述,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最低也是50%的责任,还有就是原告的丈夫是主要目击证人,他的供词在判断是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上站有很大的比例。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这是很明显的,应该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