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同事上次献血查出血不合格,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如下:
1 乙肝表面抗原 阳性(+)
2 乙肝E抗原 阴性
3 乙肝表面搞体 阴性
4 乙肝E抗体 阴性
5 乙肝核心抗体 阳性(+)
6 乙肝核心抗体IGM 阴性
请问这个结果说明了什么?我们平常工作在一起会不会有传染的危险,会不会很容易得肝炎?另外我是公司的负责人,做的是服务行业,这样的员工还能不能用?急!!!谢谢了!
您好,是小二阳,如果肝功能正常,HBV-DNA阴性,是无传染性或很低的,属于健康携带者,如果肝功能异常,DNA阳性,则为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
建议让他做下肝功能与HBV-DNA两项检验,如果为携带者是可以继续工作的,或者调一下工作岗位,避免与客人直接接触。
携带者除了一些食品、幼教等工作不能从事外,其他的有法律规定: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相关介绍:
劳动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那么,哪些工作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呢?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根据第2条的规定,下列为公共场所: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乙肝病毒携带者,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急性肝炎、慢性肝炎的患者经治疗痊愈, H bsAg转阴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同样可以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是通过血液传播(如输血)、遗传传播(母亲传给婴儿)。其他的传播途径包括有接受献血、性(精液和分泌物)、静脉吸毒(共用针筒)、长期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生活,共用毛巾、牙刷、剃须刀、面盆等,人们大可不必谈乙肝色变。只要正确了解、认识乙肝的传播途径,做好个人卫生和预防,乙肝并不可怕。在一些人看来,与乙肝病人握手、吃饭、近距离谈话是最容易受传染的,其实不然,只要你的口腔没有溃烂,就是跟乙肝病毒携带者接吻也不会受到传染。
劳动部门:乙肝不能作为单位辞退理由。昨日下午,深圳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乙肝已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病,我国约有超过1亿人是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群体非常大,这部分人的工作权利的确是一个亟需关注的问题。目前,劳动部门并没有专门针对乙肝患者工作方面的规定,只要不是从事饮食服务等特定的行业,这部分人在工作上不应受到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对乙肝患者甚至乙肝病毒携带者比较恐惶,主要是因为人们对乙肝本身缺乏了解,社会上对乙肝定性也比较模糊。这需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对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工作范围作出界定。
深圳市劳动部门经常会接到一些乙肝患者被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投诉。对此,有关人员表示,如果是一般的患者,并且其能满足从事本职工作的需要,而且又不是从事于一些特定的行业,用人单位是不能把乙肝作为辞退理由的。对于本人患病后,确实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或不宜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向患者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并应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