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17~18号违法广告告诫书,全文内容如下: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告诫书(第17号)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7年1月份芜湖一套等五家电视台(频道)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市函[2007]27号),发现你公司生产的 “天天长牌佳尔利片(8厘米高肽)”多次在安徽省芜湖一套电视台及山东省东营一套电视台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经核实,该保健食品发布的广告属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且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进行虚假宣传,情节较为严重。 现对你公司违法发布 “天天长牌佳尔利片(8厘米高肽)”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告诫,请立即停止违法发布行为,否则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于4月18日前以文字形式上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告诫书(第18号) 武汉东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函,反映你公司生产的“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4-5月份多次在当地《杨子晚报》、《新安晚报》上发布违法广告。经核实,这期间该保健食品发布的广告属擅自篡改已经审批的广告内容(鄂食健广审(文)***********号),且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用语,利用医生、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直接宣传治疗作用,情节尤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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