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个人申请,我已经鉴定为工伤9级伤残(第七胸椎骨折)。公司现提出重新鉴定,要求我提供病历复印件及一张受伤部位彩色照片。我是否有义务再次提供病历复印件?因为属于内伤,第一次鉴定时鉴定部门只要求我提供了X光片,重新鉴定时我是否有必要按其要求补充提供受伤部位彩色照片?
已经答过一次了,应该是不需要的,但有可能你的单位要卡你,你应该说明情况,已经鉴定过的,如果没有理由证明你的鉴定有问题,应该不用重新鉴定。。。。。。这种事情一般找律师比找医生有用吧。。。。。
伤残人员评定(补评)伤残等级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安干警附授警衔任命书);
3、在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
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
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
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
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
8、本人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审批程序:
1、申请
(1)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查;
2、受理
(1)县、区民政部门初审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查;
3、初审上报
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新评残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