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3月,国资委组建满3周年。早在国资委成立之初,就曾向外界宣布一条振奋人心的消息:从200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起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基本框架。这也意味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开始进入不寻常的攻坚年。
保值增值能力显著增强
种种做法已经表明,到2005年,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经过成立初年的谨慎试水已经开始提速,而且收效显著,成绩可圈可点。
从全国各地的情况看,2005年,各地在推进地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建方面力度很大,浙江、江西等地还探索了县级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与此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一系列制度办法相继出台。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产权无偿划转等20多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国资委出台了700多件规范性文件,其中,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和湖北六省市国资委还进行了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2005年,国资委备受关注的再一个大动作就是进一步完善了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制度。国资委与所有央企负责人签订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初步建立起央企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不仅测算公布了2004年度考核结果并严格兑现了奖惩,而且同步对央企薪酬分配制度加以规范。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对所出资企业实行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北京、上海、江苏等地还实施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监事会工作的进展值得一提。2005年,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加强了国有资本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情况的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报告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大大提高。各地普遍加强了监事会工作,有的地方还同时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对国企财务做出强有力的监督。
国企交出的成绩单有力佐证了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2005年央企实现销售收入67312.9亿元,同比增长19.8%;实现利润6276.5亿元,同比增长27.9%。到12月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0.6万亿元,同比增长15%;净资产4.6万亿元,同比增长18.1%。尤其是96号文、3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文件出台后,使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更加规范,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据统计,2005年,京津沪3家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3622宗,成交金额1080亿元,与资产评估值相比增加64.7亿元,平均升值6.4%。
将在五个方面取得突破
国资体制改革虽然开了一个好头,但必须正视,国企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高、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生产经营困难,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任务也相当艰巨。就在前不久刚刚结束的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会议上,李荣融主任也明确表示,今年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攻坚年,将从5个方面争取新的突破。
一是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据了解,今年国资委将继续积极参与《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和《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抓紧起草配套的规章制度,修订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各地要继续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尽快构筑起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二是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薪酬分配制度。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优化考核指标,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更好地结合起来。对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将探索发挥董事会在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中的作用。各地国资委有条件的要开展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进一步深化薪酬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探索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引导企业建立激励有效、约束到位的收入分配制度。
三是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资委将着手开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工作,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尽快建立。
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工作。各级国资委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加强清产核资及后续管理工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新的不良资产;加强财务监督制度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财务快报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加强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和分析;继续加强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划转、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等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五是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资委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积极探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推进建立会计、审计、统计三者有机衔接的出资人财务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决算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董事会将得到更多授权
今年是“十一五”开局起步之年,也是各项改革攻坚破难的重要一年,尽快突破国企改革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显得尤为紧迫。随着国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新的框架逐步建立,社会开始普遍关注出资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不仅是社会,出资人也已经意识到准确把握定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国资委的职责很明确: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然而,从现状看,有些并不该国资委管的事管了,似乎管多了。对此,国资委明确表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将适时调整。对已经改制为公司制、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国资委将把一些股东权利授予董事会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