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白内障特效药成分竟是消毒水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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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患者到药店购买了一种号称对治疗白内障有奇效的药物,回家使用了几个月后病情却越发严重,经过鉴定该药物竟是消毒水,消费者愤而将药店告上了法院,昨天,药店被判双倍赔偿。

“你们的医德哪里去了!”71岁的老梁坐在原告席上,面对空荡荡的被告席,手中挥舞着一个药盒,声音在颤抖。他手上拿的,是山西草泽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冬草”滴液。老梁的老伴前些年患上了白内障,2003年7月,看到一则广告上宣称这个“雪冬草”滴液可以“不开刀就能无痛治疗白内障,三个疗程彻底治愈”,而且“买两盒赠送一盒”。老梁于是来到南京志信堂药店,花496元得到了3盒药。过了一个月,考虑到需要疗程较长,他又去买了6盒,这样总共花掉了1396元。老伴刚开始使用的时候,觉得眼睛里很痛,几个月下来,老伴的眼睛怎么也不见好转,反而越来越干涩,疼痛难忍,不得已只得停止使用。

去年,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鉴定,“雪冬草”滴液是一种消毒水类产品。这时他才发现,盒子上写的批准文号也是“消备字”和“消准字”。老梁接着发现,即使是作为消毒水,“雪冬草”也没有经过合格认定,于是愤而将药店告上了法院。

昨天下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坐定,来自各媒体的记者也进入法庭旁听。这时被告方突然向法庭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回避。因为没有法定的回避理由,被告方的申请被法庭拒绝。于是被告方立刻走出法庭,匆匆离开了法院。法庭随即宣布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雪冬草”滴液是消毒产品,而该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注有“本品功能:消除白内障,明目退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告应退还原告的购药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被告存在欺诈的前提下,原告有权要求增加赔偿。于是判决药店退还原告1396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396元。(来源:猫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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