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试用期”耍花招农民工无奈免费打工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别被用工单位的“试用期”所欺骗
当前,正值大批农民工外出打工旺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部分人士近日提醒广大农民工:别被用工单位的“试用期”所欺骗,杜绝农民工在“试用期”免费为雇主打工。
据报道,近年来,不少农民工纷纷向他们投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进行变相盘剥的事实。特别是一些餐饮服务企业利用求职者急切找工作的心理,常在“试用期”上耍花招,即不适当地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付给工资,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严重侵害了大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仁寿县文林镇的农村女青年小江近日向记者反映,2004年2月底,她在武汉市区经过几天奔波,终于在一家饭店找到一份工作,餐厅经理让她当服务员,并口头承诺每月工资450元,每月25日发工资。小江从3月1日起便到餐厅上班,可到4月初仍没领到3月份的工资,她去找经理讨要,经理这才告诉她:“服务员都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扣作保证金”。她只好继续在此工作,因工作努力,月月都受到餐厅领班表扬,可是到5月底,餐厅经理却通知她说,试用期已满,餐厅决定不聘用了。当小江提出要领3个月的工资时,餐厅经理却说:“饭店规定:凡试用期内被辞退的,一律不退‘保证金’。”小江感到委屈和无助,但迫于无奈又只得去另找工作,后来她又连续到武汉市两家单位去应聘,可情况与第一家雇主承诺的待遇大同小异。没办法,她不得不回到家乡,表示今后再也不愿外出打工了。
据一些有过“试用期”打工经历的农民工反映,在成都、绵阳、雅安、眉山、德阳等市部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招收服务员、清洁工时,大多宣布试用3个月,期满加薪。然而大多不到3个月,大部分招聘来的员工都被解雇了,而且很多餐饮老板一再故伎重演,造成不少农民工在“试用期”内“免费”给雇主打工,还有的招聘单位甚至规定了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等苛刻条件,使农民工无法享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应享受到的政策。
来源:《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23日 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