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范围8月1日起扩大到9座以上客车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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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副司长韩毅今天在“首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环境(国际)论坛”上坦言:国内市场上某些车型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法规,但在设计和制造上仍存在缺陷,在结构工艺材料方面仍然需要改进;其中有的企业甚至还故意隐瞒缺陷,规避主管部门监督。

据悉,自2004年3月12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止到2006年2月24日,先后已有25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万余辆。这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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