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慧聪网汽车行业频道
2004年是汽车相关政策、法规出台数量最多的一年。为引导汽车产业实现快速、协调发展,解决汽车与能源、汽车与环境等日益突出的矛盾,2004年国家相继出台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乘用车燃料消耗限值》等政策法规,并发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汽车贸易政策》的征求意见稿。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着力消费者权益保护
该规定于2004年3 月15 日发布,自2004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制度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汽车企业自身技术、质量水平的提高,最终实现汽车产业的进步。但实施召回将导致企业利润水平的降低,对汽车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无形中也提高了行业进入门槛。受制于部门处罚权限,相关处罚力度较轻,可能对厂商的约束作用有限。
2、《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助于行业中长期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6月1 日正式颁布并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该政策提出了汽车产业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及各方面具体政策。与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相比较,新的政策主要有六大变化:①取消了与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承诺相违背的部分,如取消了要求外贸平衡、国产化比例等政策;②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强调依靠法规、技术标准引导产业;③提出了品牌战略,鼓励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汽车工业自主发展明确政策导向;④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引导现有企业兼并重组;⑤要求汽车企业重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⑥对创造更好的消费和使用环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该政策有利于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并激励汽车生产企业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明确了今后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方向。但部分条款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政策可能难以得到彻底执行。同时,该政策的着眼点在于行业的中长期发展,短期来看对汽车行业的影响较小。
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避车贷风险
2004年8月16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公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已在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变化较大:①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②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③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④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⑤明确二手车贷款首付金额必须超过50%,而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该办法最主要的特点是规范和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显示了在经历车贷市场一片混乱的局面后,中央管理层开始整顿车贷市场,这对规范车贷市场、促进车贷业务起到积极作用,从而加快中国汽车的消费。但鉴于利率制度模糊、贷款期限过于细化、风险管理缺乏明显的奖惩制度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建立真正专业化的汽车信贷系统,运做规范的汽车信贷业务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 年9 月2 联合发布,2005 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按照整车整备质量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提出了要求。标准规定一辆整车整备质量为1吨的乘用车在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限值是8.3升/百公里,第二阶段是7.5升/百公里。整车整备质量为2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2.8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1.5升/百公里。整车整备质量在2.5吨以上小于3.5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5.5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3.9/百公里。
该标准是我国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整车整备质量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提出了要求,就是保证在十•五规划中现有基础上,实现轿车和轻型车同类产品平均每百公里油耗指标降低5%~10%。根据发改委的研究分析数据,目前我国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水平比欧洲低25%,比日本低30%,比美国整体水平低10%。根据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的经验,机动车节油最经济有效的措施,就是制定和实施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并实施车辆燃油税等相关制度,促进汽车制造企业改进技术,降低油耗,提高燃油经济性,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汽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亟待保险制度跟进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明确了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新交通法开始执行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高速飙车将受重罚、肇事逃逸终生不得开车、验车无须停车泊位、禁止非法改装汽车等规定,有效改善了汽车使用环境。但该法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条款引起巨大争议,尽管新交法提出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动车按过错责任赔偿”等规定,但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最重要的两个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没有跟进,导致增大了汽车使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国人汽车的消费。
作者:回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