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国资委“八项禁令”规范委派董事、监事行为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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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董事、监事的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及委派董事、监事以权谋私现象发生,宜昌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16家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制定和出台了《国有资产出资人所委派董事、监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委派董事、监事“八项禁令”。一是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向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在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不得违背出资人的意志;二是不得借公务之名向企业索要钱物;三是不得接受所在企业的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四是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亲朋好友在企业谋取利益;五是不得参与由企业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六是不得在企业报销应由派出机构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七是不得参与由企业出资和安排的私人渡假、旅游等活动;八是不得擅自接受由企业资助的出国(境)活动。

这“八项禁令”,在有效构建依法监管,反腐倡廉机制的同时,受到出资监管企业欢迎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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