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便利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用汇,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相关购汇政策进行调整。这一政策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采访了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存款管理科的陶琼,请她就《通知》的细则进行了解释。
购汇限额提高
根据现行相关购汇政策,自费留学人员每人每年学费加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进行审批办理;学费加生活费购汇金额大于等值2万美元的,需要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通知》将学费与生活费两项分开,从而提高了自费留学人员的购汇指导性限额。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仅仅运用于生活费:即生活费购汇金额每人每年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简化证明材料
据陶琼介绍,根据现行相关购汇政策,自费留学人员在对生活费进行购汇时,需要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然而,一些境外学校并不提供为学生出具生活费证明材料的服务,再加上有不少留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部分生活费用很难列入学校证明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很多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很难提供齐全的生活费证明材料。
《通知》进一步简化了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所需的生活费证明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部分自费留学人员的烦恼。《通知》的新要求指出:对于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可不再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生活费证明等材料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新增零用费购汇
对于前往德国与比利时这两个国家的自费留学人员,需要将所购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以获得留学签证。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自费留学人员在出国途中的零用费可能难以得到保证。为此《通知》规定,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国家、需将所购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以获得留学签证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持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另外还可购买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