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与临建相结合——英国国防动员体制特点分析
英国的国土面积不大,但是动员能力却很强,这与其常设与临建相结合的动员体制是密不可分的。英国的动员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服从战时征用。
依法征用民用运输工具用于战争、提高军事运输能力,是世界各国交通运输动员的一种普遍做法。英国制定的《民航法》和《运输法》明确规定,战时应征商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按命令立即报到改装;各航运公司按法律规定,有义务在必要时向海军提供支援。马岛战争期间,英国动员各类民用船只总载重量多达100多万吨。当时,英国“乌干达”号客轮正载着940名学生航行在地中海,接到改装成医疗船的命令后,立即中断航行,就近停靠意大利港口,租用民航飞机运回学生,然后直驶英国军方指定的军港进行改装。
坚持军民两用。
英国对商船的征用速度之快、作用之明显是有名的,这有赖于政府对此进行的长期计划和准备。英国在商船、民用飞机、车辆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中,坚持军民两用、平战结合。英国《商船法》规定:新建造民船的设计必须保证“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能方便、迅速地改造成适合国防需要的军事运输和支援舰船。”如达不到这一要求,则不予出厂。当然,在民船的设计与建造中贯彻军事要求,其国防效益固然明显,但由此却增加了相当的额外成本。为此,英国对因国防需求而在民船设计、建造中所增加的成本,政府实行“造船差额补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这样,英国的商船在设计建造时,就有平战两手准备。马岛战争中,英国平均每艘民船的改装时间只有72小时,为作战人员、物资的快速输送和战争的最后胜利赢得了宝贵时间。
明确征用补偿机制。
英国的法规明确规定,国家有权在必要时征用、租用各种运输工具,设置军运管理机构,按照战争的需要组织战时运输。英国为在紧急状态下能迅速派出大量民用船只赴海上作战,在《商船法》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船只战时均有被征用的义务。同时国家还同私营船舶企业签订有战时征用合同,与船上海员也签有在合同期内前往任何地区服役的契约。英国政府法律规定,商船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保证商船得到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厚待遇,因被征用而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补偿,被击伤、击沉的由国家负责赔偿。进入作战区域后,船员每人每天加发150%的工资,有的还可以转入现役,享受军人的待遇。
优先保障军品生产。
现代武器精密复杂、造价昂贵,甚至连一些发达国家都感觉到承受起来有些吃力。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包括英国,都采取平时不大量储备,战争需要时突击生产补充的方式。为了保证战时军工生产,英国采取生产要素向军工企业倾斜的措施,即集中国家财力,为军事工业生产提供足够的资金;统一调整所有工业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军工企业;集中使用机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保证重点需要。马岛战争爆发后,英国航空航天企业和造船业的部分军工企业只用了两天就转入了战时生产,军工企业以创纪录的速度研制、试验和生产了一批新装备。马可尼公司提前交付尚未完成最后验收试验的轻型反潜鱼雷;宇航公司加紧生产“标枪”、“海标枪”式导弹。在战争中,英国动员了50多家军工企业突击生产,所以自始至终没有军品短缺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