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 [2005]93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 2004 - 2005 年度
海口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将 2004 - 2005 年度海口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科技进步奖申报范围为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技术推广类、社会公益类、应用基础研究和其他学科的成果。本次申报奖励的项目原则上应是 2004 - 2005 年通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和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并验收合格;已授权、实施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并办理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对在鉴定年限以外完成的,并从未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现已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适当放宽年限。
二、申报条件
凡申报 2004 - 2005 年度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有重大创新和创造,经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2 、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3 、在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经实施社会效益显著的(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
5 、应用性成果必须投入使用或生产,仅处于实验阶段的成果不得申报。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三、推荐单位
1 、市科技进步奖实行推荐制度,申报项目由以下单位推荐:
( 1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 2 )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3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央、省属驻海口地区单位;
( 4 )高新区管委会;
( 5 )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四、申报材料
1 、各申报单位需填写《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到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知识产权科领取,或从“海口科技网”下载)。
2 、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应根据项目的创新性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写明推荐理由和结论性意见(不得只写同意),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是否准确等内容。
3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由各完成单位在主要完成单位栏内盖章。
4 、凡推广应用成果,在重大工程设计及施工、重大设备研制和重大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所获得的成果,应说明推广应用的成果来源和技术状况,并写明在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改进和创新。
5 、科技成果应用的经济效益情况由应用成果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农业方面项目应由应用单位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出具应用证明的部门应加盖公章。
6 、申报单位应认真撰写“附件目录”中的内容 ( 按顺序装订 ) ,提交整套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提供 3.5 软盘一张,内容为《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7 、各申报单位在市科技进步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会后 20 天内,请及时将申报材料领回,逾期不予保留。
五、申报时间
2004 - 2005 年度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申报时间为 2005 年 12 月 5 日 至 2006 年 1 月 20 日 。
各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接通知后,在本单位进行宣传,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踊跃申报。如需要咨询的单位,请与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三楼知识产权科)。
联系人:邱林、林明红、陈思卉
电 话: 66118382 传真: 66118385
地 址:海口市新华南路 5 号
邮 编: 570102
网 址: http://www.hkst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