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讯这是一组最新的“黑色数据”,这是一段触目惊心的现实记录。
今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
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3.80%.其中包括重大职业中毒18起,中毒188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11.17%.
2009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1082例(占 56.59%)、208例(占10.88%)和165例(占8.63%)。
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63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职业病1106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92例;职业性皮肤病176例;职业性眼病161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1例;其他职业病42例。
从这组沉甸甸数字中,我们不难看出,职业病这个隐性杀手,仍在不断地吞噬和侵蚀着劳动者的生命,各种急性慢性职业病居高不下,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潜在和累积的职业病患者人数巨大
《情况》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专家估计尘肺病实际发生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
职业病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性发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
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
以沈阳为例:沈阳市现有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3088家、职业危害点12927个,接触职业危害人员62420人,现有职业病患者2178人。从区域分布看,职业危害企业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的东陵区和于洪区,共有1854家企业存在职业危害,占总数的50%以上;从行业分布看,制鞋、家具、铸造、陶瓷、机械、化工有1677家存在职业危害,占总数的5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德学说:“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分布越来越广。” 据记者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国约有83%的中小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34%的中小企业职工接触尘毒有害作业。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43位工会界委员联名递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直陈我国职业病防治面临“潜在和累积的患病人数仍巨大,一些行业患病人数仍在发展,占我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大多不重视职业病的防治”的严峻形势。
职业病牵扯面广,涉及人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近八成职业病是尘肺病
《情况》披露: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495例,死亡病例748例。在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占2009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尘肺病是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长期吸入粉尘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这是一个古老的疾病,在北宋年代就有“石末伤肺”的记载。随着现代矿山、煤炭的开采、石材的采集加工、铸造、石棉加工等行业的发展,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越来越多,尘肺病已经成为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主要职业病之一。
一系列的研究表明,尘肺病变形成后,肺内残留的粉尘还继续与肺泡巨噬细胞起作用,这是尘肺病人虽然脱离粉尘作业但病变仍然继续发展的主要原因。尘肺病属于慢性进行性,没有医疗终结的职业病。
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就拿阜新来说,在这个老工业基地中,尘肺病如今是阜新市最严重的职业病。截至目前,全市累计确诊尘肺病例2577 例,其中煤工尘肺2252 例、矽肺86 例、焊工76 例、其他尘肺56 例,死亡593 例,现患1982 例。煤工尘肺占全市尘肺病发病总量的87.5%,尘肺病占全市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90.61%.
南京市金山医院是南京惟一的职业病防治医院。在这里,123张病床上,躺着110个尘肺病人。副院长宋海燕说,尘肺的恐怖在于它的不可逆性,即患上了就无法根治,只能通过治疗尽量不让病情加重。
在海南省,职业病较高的也是尘肺病,尘肺病患者达355人。2007至2009年,海南省矽肺病新增患者104人。这些矽肺病的新患病例工种主要是采矿工、凿岩工、选矿工,工龄最短的为1年6个月。
湖北省咸宁市有个县盛产石英石,全县石英砂厂28家,都是私营或个体企业,工人多在10名左右,生产方式简陋,作业现场粉尘浓度高,加工车间基本没有防尘设施。一家企业12名工人在一次体检中全部诊断为尘肺病,其中11人为Ⅱ期以上尘肺病,一名33岁工人初次诊断就为Ⅲ期病人,其生命已经走到尽头。
事实证明,尘肺病仍是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头号职业病。
农民工成为受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
《情况》提到:2009年,在卫生部和有关部门督办、指导下,有关地方调查处理了安徽省凤阳县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河南省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事件等多起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仅从这两起被提及的典型事件中,我们就不难发现,农民工如今已成为受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还是让我们回顾一下曾引起社会广为关注的这两起农民工患病事件吧:
前两年,云南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相继有数十名从安徽省凤阳县砂石厂打工返乡的农民工,共同患上了一种“怪病”,1 2名青壮年男子相继死亡。卫生部对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农民工死于矽肺。事发后,当地政府为400多位曾在安徽石英砂厂打过工的农民工进行了体检。结果发现,有30多人得了尘肺病。卫生部的结论是,这是一起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事件。
自打2004年6月,农民工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后,他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举向人们讲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故事。
此外,国有煤矿农民工尘肺病发病状况调查表明,接受健康检查的农民工患病率高达4.74%,最短患病工龄只有1.5年,平均6.69年,与正式职工发病最短工龄25年、发病率0.89%的数字相比,农民工职业病具有发病工龄短、患病率高的特点,其职业病以尘肺病为主。
农民工大多在企业中从事一些苦、重、脏、险的工作。这些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技术落后、工艺简单,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一些企业没有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尘毒监测,没有告知农民工职业危害因素和后果,没有组织过体检,没有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所有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职业病患病几率,侵害了农民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职业病本身具有的“潜伏期长”、“发病滞后”等特点和农民工流动性大、自我防护意识薄弱等因素,致使很多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往往在调整务工单位或返乡之后才发现明显症状,给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补偿和早期治疗带来很大难度,使很多患病农民工身体饱受病痛折磨,整个家庭也为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关注农民工身体健康,就是关注我们自己。
人大代表建言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情况》公布:2009年共检查用人单位125231家,检查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10704项,依法查处用人单位10481家。其中,给予警告处罚 9701家,给予罚款处罚871家、罚款金额1275.9万元,责令停业34家,提请关闭122家。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健康服务权、危害知情权、危害防护权、拒绝危害作业权、危害控告权、女工特殊保护权和接受健康教育权。
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哪家企业出现问题,哪家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2009年6月,佛山市禅城区一家瓷砖腰线生产厂有1名女工月经来后流血不止,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这是一种骨髓造血组织减少,造血功能衰竭,导致血细胞减少的综合病征,严重者可危及性命。之后,陆续又有6名女工被检查出患有此病。经省、市职防部门鉴定,此为长期吸入高浓度的苯所引起的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7名患病工人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用由老板买单。
原来,这家工厂使用的有机溶剂原料苯含量最高达98%。大大高出4%的国家标准。工人却在没有防护设施保护下,只戴了双棉纱手套就直接接触生产原料,由此导致悲剧发生。
“这起事件掏空了我几年积累的利润”,老板杨师南说。到目前为止,他已经赔付了60多万元,但这一切远没有结束。目前,这7名工人正接受劳动部门的工伤评残。根据评残结果,杨师南或许还得支付一笔数目更大的资金用以保障患者以后的生活。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于2001年,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9年的实践,也暴露了存在的缺陷。
“职业病防治涉及广大群众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但实施过程中并不十分顺畅。”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表示,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职业病诊断的必备要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更是直接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等多份材料。“且不说职工本人是否真能提供完整无缺的认定资料,就是能提供,不合理性也十分明显,有的用人单位在对待职工职业病认定的问题上梗阻多于配合,无疑会给职工认定职业病设置人为障碍。”赵林中说。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大理州卫生局副局长王瑛呼吁,“及时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细化职业病防治措施,解决患者认定难问题,并建立与职业危害有关的职业病赔偿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职业病防治法问题比较多,仅仅修改个别条款还不够,应从立法的定位、监管的体制、职业病的预防及诊断和救治、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但愿“开胸验肺”的悲剧不再重演。(作者:姬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