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K的困惑:
我们部门在本月的某个公休日有多人不来加班,公司以我们没有按照要求办理周末不上班相关手续,未向主管说明任何原由擅自缺勤,造成当日公司工作的无法正常进行为由,对我们进行经济处罚和书面警告处分。
其中有一人处罚是这样写的:“在经理明确要求其按时上班的情况下,仍擅自缺勤而进行经济处罚和书面警告处分。”有一人是因故在当日未能出勤受到经济处罚和书面警告处分,并对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最后写道:“希望所有员工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如因故不能安排上班,必须向当班主管或经理说明事由,获得批准后方可。”
事实是,我们有几个人是提前向部门主管打过招呼,只有一人虽然没有打招呼但已经明确表示不来加班。
我们的工作是三班倒做过程检测的,不加班从理论上说是不行的,可是我们工作也是可替代的。当日我们部门中有一人在家休息没有排他加班,有一人在处理完个人的私事就去加班了,部门主管也在加班,即有三个人可以倒班。但部门经理没有这样安排而是要部门主管顶了32个小时。
由于在这之前我们部门全体员工写了一封调整工资和加班费的建议书给部门经理,因此部门经理认为我们是有意串通以不加班来威胁公司调整工资。实际上我们有几人家中确是有事不能来加班,但我们苦于没有证据来证明当日有事。
请问:
1、经理在处罚中把加班故意写成上班是否合理?
2、我们如何证明我们是加班而不是上班?
3、公司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关于加班只有:“如果工作需要,公司员工应按公司要求进行加班。对生产一线的员工公司按实际加班时间对其安排相应的调休时间或补偿相应的加班费(详见《关于加班的若干规定》)”,而我们根本就没有见过所谓的《关于加班的若干规定》,也就无从谈起遵守制度。
4、公司的加班比较多,我们每加一天班就要写一份加班申请,多数人的加班已经超过劳动法的36个小时,这合法吗?
5、加班是否要员工个人同意才可以安排?
6、 我们如何要求我们的正当的权益?就此事来说我们有理吗?如果有理我们应当如何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加班加点除了少数特殊情况外,需要遵循双同意的原则,即单位同意,员工也同意。加班并非是员工的义务,也不存在单位的强制管理命令要求。因此,加班是比较自由的事。当然,实际工作中,员工鉴于单位表现关系到升职加薪,因此没有特殊安排,对于单位的加班要求也不会拒绝,这是人际关系中的自然反应。如果员工真的有事先安排,大多数单位领导也能够理解。
可是,领导往往对于两类情形比较感冒:一是几乎每次都推说有事不加班,难以赶工作进度;二是关键时刻很多员工无法加班,造成任务完不成。其实领导也并非是虐待者,看着员工加班很开心,只是如果员工的这些行为让他的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无法向上司交代,当然会生气。双方都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很多矛盾都觉得不那么尖锐了。
回到WSK的问题:
1、你们没有必要拿证据证明自己真的有事,一来领导已经生气,即使拿证据也于事无补,二来法律也无此要求。
2、是否加班可以通过上班时间来确定,如果是加班,写成上班是没有道理的,考勤中应能正确反映。
3、公司这条规章制度写得于法有悖,工作需要员工就应当加班是不正确的。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写得不合法,前后不搭调,最后也就造成公司管理信誉得缺失。
4、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公司加班过多,应该考虑是否工作流程有问题,如果流程没问题,那则是人员需求计算出了问题,应适当调整人员预算。
5、加班应得到员工同意,36小时是上限,而不是必须来,你们人事经理很能忽悠。
6、维护权益要靠行动,首先你们可以适当向直接上司反映加班过多的事实,希望其调整人员安排和工作流程,实在不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超时加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