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州湖畔的问题:
最近人事部提出让我待岗,理由是因我所在的事业部因故停止生产,员工需要进行分流到外地子公司或其他事业部工作。人事部对我说目前总公司内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拟对我作待岗处理或调往外地子公司。而我对此提出异议,因为总公司在今年6月份已与我续签劳动合同1年,新合同生效时间从2006.8.1至2007.9.30止(原已与总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因此我向人事部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不愿待岗或调到子公司工作。请问:1、劳动法现在有没有“待岗”这个概念,它适用的情形是哪些?2、如果我不同意待岗或变更工作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公司由此提出对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另外,在新续签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补充事项”一栏中约定: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按合同未履行期间的月度工资标准总额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2个月职工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总额。请问,如果公司现在提出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除了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须支付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公司要求你待岗的理由不充分,何为“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原来你的岗位呢?为什么现在没有了?有什么原因?什么理由?调整你工作岗位又是什么原因?这些关系的地方你都没有说明,所以是否能安排你待岗,这就很难说了。
至于你说的违约金是否成立,要看你所在的地区,如果在上海、浙江、江苏的,那么约定违约金必须符合法定的前提,否则就是无效的,所以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还要看你所在地的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要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你严重违纪、违法之外,首先应当具备法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理由是不能解除的,其次,还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最后才是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