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慎受伤,公司决定解聘,双方遂达成解聘协议。签订协议当日,公司却以员工平时工作违反规定,将“解聘”换作“除名”。
就此纠纷,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员工刘小姐诉请。
2005年7月下旬,刘小姐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2月13日,刘小姐不慎扭伤了脚部。随后刘小姐向公司递交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并要求休息3周。
2月15日,某贸易公司向刘小姐发出《解聘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将于一个月后解除。《通知书》还承诺给予刘小姐经济补偿金3000元。次日,刘小姐签收了《解聘通知书》,并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解聘决定。
3月9日,刘小姐到公司进行了移交工作,但公司以刘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刘小姐送达了解聘书面通知,并对刘小姐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对原告的说法,某贸易公司认为,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刘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发现,刘小姐冒用他人签字,直接向公司总部上报加班统计。公司才撤消原先的“解聘”并改为“除名”的。
经审理,静安区法院认为,《解聘通知书》应视为被告和原告达成合约,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应按约补偿原告3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