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以为五十四岁女眩晕症病人写病历的时候,我未按规范写鉴定,并给其开药。其中一副药的说明书中未明文说明其功效用以治疗眩晕症,但一般眩晕症的用药中都有用这种药,不是我乱开药或者错开药。
后该病人及其家属以“未写鉴定”为由来找茬,并要求我院写证明保证该病人“以后有恙医院(可能指向我本人)有责”。这当然不可以,难道她有其他病症我们也要负责?!
该病人丈夫要求我今天下午上门探访,我和院领导带着礼品去道歉,却吃了闭门羹。找了很多关系,到现在也无济于事。
此人不肯撒手拼命纠缠,问其目的是什么,他们说就是不满意我的认错态度(因为我始终认为鉴定和用药与其病症变化是无关的)。我想求助各位法律专家,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应该让他们去打官司我来应诉?如果被诉,对于他们的行为,我是否可以反诉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楼主,我们可能是同行,我不是法律专家,我可摆明自己的观点:
医生看病用药,不能等待‘鉴定’,即明确诊断后再用药,尤其是急诊病人,即使诊断不明,也要根据其主要症状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不断观察与检查,逐渐明确诊断后,再根据病因,施以针对性治疗。医生用药,不能仅根据说明书开处方,应以药物的药理作用为依据,灵活运用药物;若为前者,则不是医生,而是‘郎中’。
疾病有自身的规律性,机体的素质亦各不相同,这次得了这个病,看好了,也不能保证再不复发;更何况能让其他的疾病不侵犯她吗?!
医生在诊治病人的过程中,难免有误,应该实事求是的承认;对于病人及其家属的无理取闹,我们不能无原则的承认错误,有些对的应该坚持自己的正确,不能轻易道歉!
若病人家属诉诸法院,应沉着应诉,如对方对医生名誉及人格,人身曾有所损害,可以反诉,当然可以要求陪礼道歉!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