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更半夜,老郝在MSN上传了这个,我俩唏嘘一下。
贴在这儿,算是对过去的一个交代吧。
针对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部今天公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从2月10日开始施行。
针对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规定》明确提出,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同时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指出,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出现这4种违规行为的民办高校将受到处罚,包括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规定》还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应包括民办高校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现金流动情况等。
对于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问题,《规定》强调,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计划、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
《规定》指出,各地需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负责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并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以及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的研究讨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