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11岁孩子因在学校被另一学生跑时撞伤,当即去未医院诊治.医生可能与撞人孩子的家长认识,在检查时仅外表观察了一下.未作任何X片检查.病历写成真正的"天书",不要说普通人不认识,就连其他医师也不认识,简直是依斯拉文!医生以X射线会对人体有伤害为理由,说不用X片检查了,并要求孩子母亲在病历上写下:"拒绝X片检查".过了4天,发现孩子膝盖伤重了.去另一三甲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二甲板二度伤".现在原就诊医院以"拒绝检查"为理由,不承担责任.
请教医护人员,病历是应由医师写的,患者在病历上写的任何话都应视为无效.
对吗.有法律依据吗>请详细说明.
病历上只可出现病人或病人监护人的签名,任何病人或病人监护人,或家属的书写均无意义.
如果是医生写了"拒绝X片检查"后病人自愿签名的则有效.
你的孩子可能是“半月板损伤”。
建议保留病历,患者与医院打官司,采取“举证倒置”,如当时不做X线检查,医生要说明理由,他如果推到患儿母亲的签字,你可以说“这是胁迫所为”。最好找律师代理,可以保证取胜。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你就诊的第一家医院,因为医生耍了手段,欺骗了你,让你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亲手写下了拒绝X线检查的字眼,第二次就诊时才发现被医生忽忧了.
这时你肯定对第一家医院及那位不负责任的医生大为光火,想讨个说法,但是由于你自己的签字,法律上反而不承认他的错了.
你现在要告的对象不是前一家医院,而是造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