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6年12月30日。
联系人:房军
电话:010-68792407
传真:010-68792408
e-mail:food@moh.gov.cn
附件:1、《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2、编制说明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部分功能
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下列功能被认为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
一、清洁功能。如:清洁皮肤;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或去除头屑等相关词语。
二、消除不良气味功能。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怡等相关词语。
三、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如:防止皮肤粗糙;调理皮肤;滋润皮肤;使皮肤光滑;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增加皮肤弹性;保护皮肤防止干燥;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和油脂;保持头皮和头发的健康;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枝;防止头发产生静电;遮盖皮肤瑕疵;防止口唇粗糙;润唇;使口唇光滑;保持口唇健康;保护口唇,防止干燥;保护指甲;补充皮肤细胞的水分;绷紧皮肤;使化妆持久不易脱落;使皮肤更清爽等相关词语。
四、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如:预防脱发;育发作用或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减少或消除体毛;美乳;美胸;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乳房皮肤弹性及张力;健身、纤身、塑身、美体、收腹、苗条、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去除腋臭、体臭、汗臭;防水、防汗;预防色素斑;祛斑作用:弱化色素斑;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防晒、防紫外线、隔断紫外线、防皮肤光老化、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等相关词语。
附件2: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
一、虚假夸大用语: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多少天见效;几个周期见效;超强;广谱;激活;活化;全方位;全面升级;处方;药方;无试验依据的效果指标(数天后、数周后);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特效蛋白;高效渗透剂;溶脂、吸脂、控油、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皱纹;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退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渗透至角质层深处的美白效果;破坏黑色素细胞;抑制或阻断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消除自由基,活化细胞再生功能等等。
二、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除蟎;杀蟎;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抗衰老;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体臭、阴臭;美容治疗;防止黑斑;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抗皱;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等。
三、医疗术语: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蟎虫、厌氧菌、牙孢菌、暗疮杆菌、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等药物名称;中枢神经;细胞再生能力;细胞活力;细胞增殖和分化;有效刺激重要的细胞再生及新陈代谢;免疫力;患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