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2006年超女集体解约的余温未了,尚雯婕、师洋、马天宇、吴建飞等“解约”事件又成了媒体关注的热点,明星和经纪公司签订的法律条文难道真的成了一纸空文?谁还在遵循游戏的规则,谁是幕后操纵的罪魁祸首?
艺人在刚出道的时候,唯恐演艺公司对他们不理不睬,一切都由着演艺公司当家作主。当艺人成名后,马上翻脸,开始了与其公司的各种纠纷,当初的合约随即变得不公平了,自己如何上当受骗等等事情也就接踵而来。就像超女邵雨涵和《男人装》的纠纷一样,你当初干嘛了!难道你以前没有看过这本杂志吗?他们编辑没有跟你说要拍什么东西吗?炒作的时候跟唱片公司好好揣摩一下退路再出手,不要把公众都当成傻子,不能当了婊子,又要立贞节牌坊,既然签了合约,就要遵循合约的规定行事,如果再滋生事端,那就是艺人的人品问题了!
当然,这里面也有许多外在因素在作梗。一个艺人走红后,身边就会出现许多不懂规则的亲属团游说艺人今后的发展路线,仅仅是艺人的家属也掀不起什么风浪,最可恶的是一些喜欢挖别人墙脚的演艺公司在背后出谋划策,这才是最可怕的事情,他们对规则了如指掌,善于钻法律的空当——是他们搅乱了演艺圈;是他们让艺人和其公司反目成仇。在利益面前,所有的窗户纸都被捅破了,就连最后的一丝颜面也被他们装进了口袋,他们担当了艺人的“高参”,他们手拿遥控器,看着艺人和经纪公司上演着一出出的闹剧,他们在旁边幸灾乐祸的窃笑,他们是这个圈子里最可耻的人。
经纪公司和艺人签约时,通常是非常谨慎的。常规来讲,合约应该不会存在太多的漏洞,只要人人遵循合约条款,也不会闹出这么多事端来,给人总体感觉是公司的过错。其实,公司对一个艺人的培养,其工作量是很大的。如果艺人是一个歌手,他就要请智囊团根据歌手的演唱风格制定出一套严谨的制作方案,还要包括各种必要的支出(挑歌、编曲、录音、拍照、唱片设计、通告等等),并携带专辑小样找寻出版商,整天累得跟孙子似的,求爷爷告奶奶的让其“出位”。每天都要让各大媒体出现该歌手的新闻,带其在各个城市飞翔,辛苦可想而知,但等到歌手红了以后,能说一声他曾经帮助过我,就已经是良心发现了!通常不说你奸诈刁滑已经是万幸了!
比如说现在风光无限的“花儿”乐队,是否还能够记得自己在酒吧里演出时台下做着的那个卖打口带的青年付翀?若没有他的慧眼识珠,当年的那支“国内第一支未成年”乐队也不会取得如今的地位。如果有了付翀对音乐的掌控,抄袭事件也不至于闹得那么张扬,至少会收敛许多。当然在宣传上铁定会逊于EMI的,这也是小公司的弊端。
星女郎黄圣依出演周星驰的《功夫》走红以后,马上就与星爷翻脸,与星爷合作的人有很多,哪一个有如此的魄力?但黄圣依做到了,钱是另一个方面,但感情在那一刻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她还记得星爷的提携吗?恐怕感激之情早已被仇恨所代替。但仅凭黄圣依的一己之力想与“星辉”公司对簿公堂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幕后那只隐形黑手的存在是必然的。另外,因“星辉”公司地处香港,在沟通上一定会存在问题,这也是黄圣依敢明目张胆的问题所在。毕竟:“将在外,不由帅”的古训是有它一定道理的。
由于超女的热度每况愈下,尚雯婕早已无法与李宇春等相提并论,但天娱刚刚捧红她,手还没暖热呢,就要失去她,这难免让人有些心寒,去年她什么都不是,今年却成了明星。好好静下心来找个音乐老师把自己的歌练好,迅速弥补自己的不足之处,比什么都好。利益朝后放一下,埋下头来先把人做好再做事吧!
看过影片《一球成名》的观众或许会对球技出众的桑蒂格穆亚记忆犹新,看看他与伯乐纽卡斯尔前后卫葛伦弗伊的友情是多么的令人钦羡。合作本来就要双方信任,互相猜疑难免就会出问题,就像两个结婚的人生活在一起,遇到矛盾的时候互相谦让一些不就没有问题了吗?即使是分道扬镳也不用做得那么绝,一辈子都不见面了?道理谁都懂,但谁会遵循呢?
其实,这中间也不全是某一个人的责任,某些艺人公司的不作为是一个现实。看到艺人潜质不错,不管三七二十一签了再说,心情好了就给艺人做点事情,心情不好了就把艺人晾在一边不管不问,有其他公司看上了,狠赚一笔钱就转作另外的项目了,俨然是个人贩子,这种行为相当可耻的。做事情双方都要拿出足够的诚意来,如果都在不停的抱怨指责对方,就什么事情也做不好。
其实在国外,合约是很严谨的,根本由不得你胡来,很少出现跳槽、解约之类的纷争,即使出现了纠纷,解决得也相当圆满。到了内地则变了味道,内地市场什么时候做到人人遵循这个原则,艺人公司不互相拆台,艺人有点良心,膨胀的欲望多少收敛一些,好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起来,那就说明这个市场真的成熟了。若仅仅依靠解约来炒作艺人,我想还是换一个花样吧!那确实显得有些过时。